2016年广西最新最低工资标准:1400元

2016-06-02来源 : 互联网

2016年广西*新*低工资标准:1400元

  根据《*低工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部令第21号)有关要求及我区实际情况,现对全区职工*低工资标准进行适当调整,调整后的*低工资标准自2015年1月起执行。  广西自*区人力资源和社会**厅网站公布了《广西壮族自*区人民**关于调整全区职工*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文件规定自今年1月起对全区职工*低工资标准进行适当调整,其中,柳州市的*低工资标准由1200元/月调整为1400元/月。

  按照文件,广西职工*低工资标准分为4类:第一类为1400元/月,适用于南宁市、柳州市、桂林市、梧州市、北海市、防城港市(含东兴市)、钦州市;第二类为1210元/月,适用于区内其余7个市;第三类是1085元/月,适用于各县级市;第四类是1000元/月,适用于各县、自*县。同时,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时*低工资标准分别相应提高到13.5、11.5、10.5、9.5元。

  广西上一次调整全区*低工资标准是在2013年2月。与此次的新标准相比,柳州市的月*低工资标准上涨了200元,小时*低工资标准则上涨3元。

  根据《*低工资规定》有关规定,*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低劳动报酬。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三部分待遇(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以后,不得低于当地*低工资标准。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在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基础上,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相应的*低工资标准。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低于当地*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当用人单位侵犯自己的*低工资权益时,劳动者应及时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举报。

  4月1日,广西人力资源网从有关部门获悉:根据《广西壮族自*区人民**关于调整全区职工*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桂政发[2015])13号),从2015年1月起,广西一至四类地区*低工资标准分别调整为:1400元、1210元、1085元、1000元。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时*低工资标准也随之上调。据悉,广西上次调整*低工资标准时间为2013年。

  南宁柳州桂林等地上涨200元

  广西职工*低工资标准分为4类。第一类是1400元/月(月薪制,下同),比2013年提高了200元,适用于南宁、柳州、桂林、梧州和北海和防城(含东兴市)钦州市。第二类是1210元/月,提高了165元,适用于区内其他7个市。第三类是1085元/月,提高了149元,适用于各县级市。第四类是1000元/月,提高了170元,适用于各县和自*县。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时*低工资标准相应提高到13.5、11.5、10.5、9.5元。

  *低工资标准适用范围包括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这些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非货币性收入不纳入*低工资标准

  根据《*低工资规定》,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低工资标准。如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另外,按照《劳动合同法》和广西有关工资支付的规定,工资包括*低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不能以其他形式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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