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改革:广州计划在医保定点药店配执业药师

2016-07-29来源 : 互联网

医疗改革:广州计划在医保**药店配执业药师

  市人社局昨天**《社会医疗保险**零售药店管理办法》,对社会医疗保险**零售药店的申请、审验和管理做了详细规定,医保**药店和**药店资格的有效期为三年,出现七种情况之一将取消医保**药店资格。  昨日,广州市人社局公开征求对《广州市医疗保险**零售药店协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征求意见稿主要取消了社保行政部门对**药店的资格审查,加强协议管理。**药店的条件有所放宽,但新增要求配备至少一名执业药师,对药店管理更加严格。

  **零售药店准入条件有所放宽

  市人社局表示,为贯彻落实全面取消本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实施的资格审查项目的要求、完善协议管理,对《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局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广州市医疗保险**零售药店协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于2016年7月25日至2016年8月3日期间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广大市民可以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请勿致电)提出意见和建议。

  根据征求意见稿,**零售药店的准入条件有所放宽,旧办法中要求,在方圆两公里内无本市**药店的,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可放宽至六十平方米以上的标准确定。征求意见稿删除了上述相关规定,仅要求“经营场所布局合理,使用面积八十平方米以上,从递交申请资料之日起计算,场所使用权或租赁合同的剩余有效期限两年以上。凡经药监部门许可的经营药品范围只有民族药(**材、**饮片、中成药)且经营药品品种不少于100种的零售药店,经营场所使用面积不受此项规定限制。”

  不过,按照市食药监部门的要求,征求意见稿新增要求药店需配备至少一名执业药师。

  “征求意见稿可以说是‘宽进严出’,准入条件有所放宽,但协议管理进一步加强,并强化退出机制。”医保部门有关人士昨日对记者表示,旧办法重点在准入,而新办法征求意见稿更注重管理。

  医保**药店是指取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部门核发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通过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并取得《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经人力资源和社会**行政部门审查确定,并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社会医疗保险**零售药店服务协议》,为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配购药服务的零售药店。

  药店申请医疗保险**零售药店,需具备以下条件: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取得《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药店的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应符合具备执业药师资格等相关要求;药店应配备至少两名药师,并符合相关要求;药店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及所配备的药师等药学技术人员在医保管理信用记录中一年内无不良记录;营业时间有至少1名执业(中)药师或具有药师(**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在岗审核和调配处方,营业人员应持证上岗;药店营业用房使用面积(以房产证为准),县(含)以上城区单体零售药店不少于100平方米;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门店不少于60平方米;县以下农村药店不少于40平方米;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国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药店及其职工依法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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