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6月9日电由深圳南山区查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陆某****罪一案,近日获**一审讯决,依法判决被告人陆某犯**罪,判处陆某有期徒刑七年,并惩罚金一万元。
记者9日从深圳南山区查察院获悉,被告人陆某向萧某、彭某提议到深圳市南山区某安设区抱走杂货店**冯某的儿子,用以勒索财帛。萧某、彭某暗示赞成后,三人来到安设区。陆某等三人先匿伏在杂货店四周伺机将冯某的儿子偷带出安设区,再将小孩带至深圳市宝安区的住处藏匿。随后,陆某打德律风给冯某的老婆黄某,要求筹办12万人民币赎回孩子,之后又多次去电黄某商谈赎金金额及交*地址,但均未能收*。被害人报案后,陆某终被警方抓获。
**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陆某以勒索财帛为目标,偷盗幼儿,其行为已组成**罪。鉴于被告人偷盗幼儿后对该幼儿赐与了必然的赐顾帮衬,未造成其任何人身危险,并*终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社会风险性、认罪立场等事实情节,因而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