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广东省人社厅对明年7月实施的《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进行解读。新《条例》明确农民合同制工人失业后也可以跟城镇职工一样,领取统一标准的失业保险金。现行政策只能领取***生活补助金。
待遇提高
生育女性可加领保险金
据省人社厅有关负责人介绍,在《条例》修订前,农民合同制工人失业后只能领取***生活补助金。截至2012年末,全省领取失业保险金达19.8万人,领取***生活补助的农民合同制工人为40.7万人。
而新《条例》统一了城镇职工和农民工的失业保险待遇标准,在制度上消除了两个群体的差异,实现同等缴费、同等待遇,还可以同等享受就业服务、医疗**、促进就业等政策,在失业保险政策上实现均等化。
失业保险待遇也有所提高,在失业金基础上增加了求职补贴,标准为本人失业**二个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5%,领取期限*长不超过六个月。领取失业金期间生育的女性还可以***加领失业保险金,标准为生育当月本人失业保险金的三倍。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疗保险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缴费部分,原来要由个人支付,现在改由失业保险基金支出,个人不用缴费。
促进就业
再就业时仍可部分领取
新《条例》还增强了预防失业、促进就业的功能。包括失业人员在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未满前重新就业,就业后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参加失业保险满三个月的,可以向原失业保险金领取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已经核定而尚未领取期限一半的失业保险金;剩余的尚未领取期限与再次失业时的领取期限合并计算。
在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未满前创业的,失业人员还可以凭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及纳税证明,向原失业保险金领取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已经核定而尚未领取期限的失业保险金。
失业人员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证书的,可以申请领取补贴。新《条例》同时允许统筹地区人民**按照省**的规定实行浮动费率,对稳定就业的用人单位适当下调费率,鼓励用人单位稳定就业岗位,减少裁员。
新《条例》专门规定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细化流程。失业人员和在职职工在全省范围内都可以顺畅地转移失业保险关系。
此外,为了便于外省户籍异地务工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新《条例》对不选择在参保地按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或者转移失业保险关系的,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
更人性化
孕妇不必每月办领取手续
新《条例》还规定了失业人员在住院*疗期间、女性失业人员在怀孕期间、女性失业人员子女未满一周岁等特殊情形,可以不接受指定的职业培训、职业介绍,不必每月办理领取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