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车辆故障后修好不取车 法院驳回出租人诉求

2014-07-03来源 : 互联网

广州7月2日电 租来车辆出故障,合同商定由承租人承担维修费及维修时代的房*。租赁车辆出故障后,因维修费承担问题,出租人拒不取车长达半年,并为此要求承租人付出租赁期内以及车辆维修时代的房*,数额高达6.44万元。阳江市中级**2日对此起租车胶葛案进行传递,**终审讯决驳回出租人诉讼请求。

2013年5月12日,李某向阮某租赁风行牌小汽车一辆,租期1天,房*350元。阮某就地拿出筹办好的《汽车借用合同》,交李某签名确认。按照合同商定,“借用时代,借用车辆发生损坏的,由承租方负责维修及付出房*”。

但就在李某驾车前去湛江途中,车辆发生抛锚。李某随即德律风奉告阮某,在阮某许可下,就近交由湛江市坡头区某汽车维修部补缀。

维修部经检测未发现报酬损害陈迹,车辆损坏原因系“时规带”部件达到利用寿命年限所致,操作不妥不成能造成此种故障。

车辆补缀好后,出租、承租两边对补缀费承担发生争议,阮某、李某均**取车,该车遂一向由维修部保管。

2013年7月25日,阮某朝阳东县**提告状讼,要求李某付出自昔时5月12日至偿还车辆时代的房*。2013年11月11日,在一审诉讼过程中,阮某取回了涉案小汽车。

阳东**经审理认为,李某作为承租人,对车辆因自己机械配件老化导致发生损坏没有过错。2013年12月25日,阳东**判决驳回阮某的诉讼请求。

一审讯决后,阮某暗示不服并朝阳江中院提起上诉。

阮某提出,维修部所下结论并不科学,承租人认为非其操作不妥造成车辆故障,应由其提请权势*子部分进行司法判定。对此,阳江中院认为,汽车维修部是经工商挂号成立,核准经营规模为“三类汽车维修”,属有天资的车辆维修主体,其反映的事实可托度高。阮某固然认为租赁物的损坏系李某造成,但其亦未能供给证据证实李某在租赁时代对车辆存在利用不妥或保管不善的过错行为,故**对于阮某的诠释不予采信。

除故障原因不明外,阮某认为两边签订的合同白纸黑字,李某对房*和维修费不该有争议。该合同划定:“借用时代,借用车辆发生损坏的,由承租方负责维修及付出房*”。但阳江中院法官称,两边签定的《汽车借用合同》,由阮某供给,内容已根基固定,承租人只需签名、填写租赁刻日、房*尺度和具体车辆等关头信息。此合同属格局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划定:“采用格局条目订立合同的,供给格局条目的一方该当遵循公允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力义务。”此案中,没有证据证实承租人有过错,是以,在承租人无过错的环境下,维修费及维修时代的房*不该由承租人承担。

最后,阮某还主张,车辆修好后李某仍不偿还车辆,应视为继续租赁,请求**判决李某付出长达184天共计6.44万元的房*。法官认为,在故障发生后,李某经阮某赞成后当场交维修厂维修,防止了损失的进一步扩大。作为承租人,李某已尽其应尽的义务。李某在车辆修好后已通知阮某取车,阮某**参加付出维修费并领取车辆,应本身承担损失扩大的责任。

阳江中院日前对此案进行终审宣判,驳回阮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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