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房收“特别通道费” 广东“某富地产”被判补偿

2014-07-23来源 : 互联网

广州7月17日电 因不合适购房政策,21岁的温某经广东“某富”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中介人员的游说并**将其“包装”成合适购房前提,额外付出“特别通道费”2.5万元。后因买卖不成功,两边发生胶葛成讼。

广州白云区**17日对该案作出判决,要求“某富地产”向温某补偿损失4.41万元及退回中介费5000元。

温某称,2012年想在广州市购房,但不合适广州购房政策,“某富地产”的掮客人陈某向她**,只要她交纳2.5万元的“特别通道费”,就可以让她在广州购房。厥后,陈某介绍了位于广州市白云区的某房,同年10月,温某与陈某、涉案衡宇业主吴某签定了《存量房生意合同》,并向陈某付出中介费5000元。约1个月后,温某向业主付出了*期房款11万元。

2013年1月,温某向陈某付出了“特别通道费”2.5万元,并与吴某在广州市房地产买卖中间进行了买卖挂号,并递件成功。厥后吴某以可能无法获得贷款导致收不到尾款为由,**履行合同,并向房管部分举报要求遏制买卖。一个月后,广州市河山资本和衡宇办理局认为温某在买卖中存在供给子虚户籍资料的环境,作出《不予挂号决议书》。温某遂向**告状。

**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温某与陈某、吴某签定了《存量房生意合同》,商定吴某将其所有的位于广州市白云区的某房**给温某,总价款人民币63万元。2013年1月31日,吴某因思疑网签合同内容被人窜改,向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

因买卖不成功,陈某将2.5万元退回给温某。于是,温某向**告状吴某,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吴某返还购房款13万元。该案经**审理后,于2013年11月作出民事判决书,判令温某与吴某签定的《存量房生意合同》予以解除,吴某返还温某购房款13万元,温某补偿吴某违约金6.3万元。厥后,温某将“某富地产”告上法庭,要求“某富地产”补偿损失6.3万元及退回中介费5000元。

白云区**认为,温某和“某富地产”之间为居间合同关系,是以,“某富地产”对温某的损失应承担70%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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