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人的“无讼”社会理想

2014-07-31来源 : 互联网

海侃春秋 

(史评新闻)

珠海的法律顾问进村居活动,充当调解员的角色,通过不断地讲理,讲“以和为贵”,少用法律武器,解决农村矛盾,村民**案件数量比去年同期下降了20%,而人民调解的案件则同比上升了38%,对农村基层的“生态”起到了改良作用。

注重调解而不是动辄找上级**“解决”,这是中国古老的传统或者说司法理想,且调解制在西周时就已出现,《周礼·地官司徒·调人》记载:“调人掌万民之难而谐和之”,就是讲调解民间纠纷以达到社会和谐。

在孔老夫子看来,一个“必也,使无诉乎”的无讼社会是他所憧憬的。而且他也是这样身体力行的,他在任鲁国掌管刑狱、纠察的司寇时,遇到一件父告子的案件,儒家讲父慈子孝,不主张父子撕破脸皮,所以孔子便把他们拘押起来,三个月不审理,大约是父亲有了恻隐之心,请求撤销诉讼,孔子就把他们释放了。这一对父子出来后,相拥而泣,很是后悔,发誓“**不讼”。

孙季听到这事后,认为孔子讲的以仁孝*国是假的,你不把父亲要告的儿子杀掉,算什么孝道呢?孔子则说,*理国家应该*先教化人民,教化之后才适用刑罚,而教化就包含了不断地讲理调解,来减少使用法律武器。这就体出了“礼之用,和为贵,先王之道斯为美”的儒家思想。

正是注重“和为贵”,不主张动不动就使用诉讼,所以历代特别注重调解,赋予基层官员调解之责。比如汉代,在县以下的乡、亭、里设有长老、里胥、啬夫一类的小官,他们担负乡里教化之责,调解民事纠纷和轻微的刑事纠纷,只有这些基层小官调解不了的纠纷,才会到县衙起诉。

唐代确立“德主刑辅”的法律原则,也是重道德教化的原因,除了类似十恶之类的重大案件,多主张通过调解息讼来解决纠纷。比如唐代县官况逵曾经处理一件兄弟争田的案子,他不是急于立案审理,而是分别送给兄弟《诗经》中的“伐木”诗,为他们朗诵和讲解诗的教育意义,两兄弟听了很受感动,大哭一场,和好如初,并视争执为耻辱,这种以理、以德感化争执的办法,节省了很多的司法成本。

至两宋时,调解被引入司法程序,成为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这样就出现了民间调解,宗族调解和官方调解的调解格局,地方官吏以“职务教化为先,刑罚为后”,“每遇听讼,于父子之间,则劝息教慈;于兄弟之间,则劝以爱友”,力求**无人争讼的太平*世。后世基本承袭此制,比如明清的乡约里正都负有解讼之责,《大明律》规定:“凡民间应有词讼,许耆老里长准受于本亭剖理。”

中国的调解制度是与中国特殊的历史思想文化有关的,其在处理民间纠纷、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方面确实发挥了重要作用,这种思想在当代社会中可能不一定显得合时宜,但在村规民俗保持稳定的珠三角农村“法*生态”中,还是有一定的积极意义的。

□廖保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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