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低于成本价中标之意路人皆知

2014-07-31来源 : 互联网

第三只眼 (角度不同无分对错)

一份价值1000万元的顺德**采购大单,刚公布有企业中标,却又宣布废标。主要原因是中标报价远低于成本价,遭其他投标企业投诉。现行的招投标法明确要求,*低价不应低于成本价,这对于防范恶性竞争,**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都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若无相关规定,投标企业为了在竞争中求胜,不顾实际压低报价,工程质量就难以**,豆腐渣就不可避免。

低价中标单位为了追求赢利,总会想方设法降低成本。无论怎样压缩成本,都少不了几个办法:一是偷工减料。对施工环节和材料数量进行删减,比如按照要求以用10条钢筋的,只用了5条;本来要用直径10厘米的材料,只用了6厘米;本来要经过5个环节才能完成的,只做了3个环节就算完工,等等。二是以次充好。要求是一级质量的材料,却用了三等甚至不合格的材料,小作坊的产品大量用到工程上。三是修改技术参数。中途变更是技术性**的常用手法。将其中的一两个技术参数修改,或者在数值上定得高一点或者低一点,就会改变总体的工程量和投资额,而这些小变动的奥妙,不是专业技术人员和行家里手,根本就看不出来。如果不发生重大安全故事或者被人检举揭发,这些技术性**就永远不会暴露真相了。

也许会有人说,这些漏洞都可以通过加强监管来解决。但再严格的监管,也只能制止弄虚作假,却不能**工程是否按期完成。当因为监管严格而没有油水可捞,甚至亏本的时候,建设方没有了施工积极性,便会一拖再拖,拖成几年的“胡子工程”、“烂尾工程”也不奇怪,*终受害的还是**和市民。事前防范总比事后监管要强得多,执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把“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高投标限价”者挡在门外,理应得到支持。●邱镇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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