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山7月起实施价格调节基金管理新办法新增三个征收项目 今年已发放378万

2014-07-31来源 : 互联网

南都讯记者梁晓琳从本月开始,《江门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实施,此前的暂行办法同时废止。新办法对征收项目和标准有不少调整。南都记者从台山市发展和改革局获悉,自2007年底至今共征收约2500万元,主要用于发放低收入群众临时价格补贴等,目前余额大约为900万元。

征收项目:新增了3个取消了1个

价格调节基金,是指市及各市(县级)人民**依法征集,用于平抑、调节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重要商品价格异常波动的专项资金。

据介绍,新办法对征收项目和标准有较大调整。新增了3个征收项目,发电企业、汽车销售商,以及依法应计征水资源费的取水户(不含发电取水企业),从本月开始都需要按规定缴纳价格调节基金。

其中,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电企业按上网销售电量0.002元/千瓦时征收,采取按比例就地分成方式,60%比例缴入市价格调节基金专户,40%比例缴入企业所在市(县级)价格调节基金专户。对汽车销售商按销售额的0.2%征收。对依法应计征水资源费的取水户(不含发电取水企业)按实际取水量0.03元/立方米征收(省管市征),农业灌溉、牲畜家禽饲养、水产养殖和农药、化肥、农用薄膜生产取水暂缓征收。

同时,此前的暂行办法中,从城市规划区内征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征收以及向兴建商品房的开发商征收两项,新办法将其合并为“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在销售环节,按商品房销售额的0.2%征收”。

此外,此前的暂行办法征收项目“向燃气企业销售的液化石油气(供应民用燃气除外)按50元/吨的标准征收”,在新办法中被取消。江门市发展和改革局表示,取消此项目是由于燃气企业经营困难,行业协会提出缴纳基金会增加成本及经营难度,经过江门发改局调研,报批后取消。

而对迁入城市居民户籍者,入户时仍按900元/人的标准***征收。

新办法明确规定,价格调节基金原则上不得减免,但符合“因遭受重大疫情、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公共事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因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情形之一的,缴纳义务人可以申请减缴、免缴或者缓缴价格调节基金。

新办法还规定,除了对迁入城市居民户籍者由公安部门代征、代缴之外,地方税务部门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的代征、代缴。

基金用途:主要用于发放低收入群众临时价格补贴

台山市发展和改革局表示,台山市从本月1日开始实施《江门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同时废止此前的暂行办法。

近日,该局发布《关于申报缴纳价格调节基金的通告》,要求相关企业于7月15日前到该局收费股办理价格调节基金缴纳登记手续。并于7月25日前登录江门市发展和改革局网站(http://fgj.jiangmen.gov.cn/),进入价格调节基金征管系统进行企业注册,每月10日前登录该系统申报上月应缴数额。

南都记者从台山市发展和改革局收费股获悉,台山市从2007年底开始征收价格调节基金,至今共征收约2500万元,目前余额大约为900万元。

据该部门介绍,台山价格调节基金*主要的用途是发放低收入群众临时价格补贴。从2011年开始发放,至今已发放了大约1327万元。其中,2011年发放了大约378万元,2012年发放了大约436万元,2013年发放了大约135万元。2014年以来已发放了两次共约378万元,其中,2014年春节前为减轻农副产品等物价上涨对低收入群众的影响,帮助低收入群众度过春节,向台山市城乡低收入群众发放每人100元临时价格补贴,共24835人受惠,动用台山市价格调节基金约248万元。

同时,还用于平价商店建设补贴,以控制价格保持较低水平。从2011年至2013年,共发放了大约250万元。此外,用于补贴粮食储备、冷库储备等。

8种情形可使用价格调节基金

江门市发展和改革局表示,为了减轻生产者、经营者负担,新办法把贷款贴息作为扶持项目的一种方式。新办法规定,价格调节基金遵循“以收定支、专款专用”的原则,按照“量入为出、统筹规划、注重效益”编制支出预算,年末结余可结转下年使用。以下8种情形可使用价格调节基金:

1对因执行**依法采取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而受到经济损失的生产者、经营者给予适当补偿;

2为平抑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的异常波动而给予生产者、经营者适当价格补贴、贷款贴息等;

3对因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大幅度上涨或者**提高价格而影响基本生活的低收入群体给予临时价格补贴;

4对因遭受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严重影响的基本生活必需品的生产者、经营者给予临时补贴;

5为调控价格、稳定市场,扶持农副产品的生产、经营、流通、储备和销售,对承担江门市定向供应任务的种养基地、冷藏储备基地和实行产销对接的平价商店(专区、市场),给予补贴、补助或者贷款贴息;对**“菜篮子”工程项目建设给予补贴、补助或者贷款贴息;

6支持市场信息监测、发布以及有利于调控价格、稳定市场或者提高价格调控监管能力建设的资金;

7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相关业务支出;

8**为调控价格、稳定市场批准使用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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