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妙高台3号被认定非文物 三业主索赔480万败诉

2014-08-05来源 : 互联网

昨日在越秀区**一审,开辟商违反缓拆令亦被判不违法

■新快报记者 黄琼 练习生 李潇 通信员 岳岩

尽管在与金陵台业主的对垒中落败,但开辟商翠桦公司在再度被妙高台业主推上被告席后,却在一审中暂获优势。昨日,越秀区**一审认定,涉案妙高台3号建筑并不属于文物庇护单元,其业主已无从头回到涉案衡宇栖身的正当依据。判决驳回三名原告的所有诉求,并承担4万余元的诉讼费用。

据悉,此前妙高台3号衡宇业主陈祖沛、陈祖淳、陈宝荣因不满开辟商拆毁其衡宇,将开辟商诉至**,并索赔481万余元。

案情 拆迁和谈近10年后烂尾

原告方陈祖沛、陈祖淳、陈宝荣兄弟三人都年过六旬,他们是广州市越秀区诗书路妙高台3号衡宇的业主。1998年6月,陈祖沛等三人与原开辟商南边公司签定拆迁安设和谈等,商定陈祖沛等三人于1998年7月3日前将上述衡宇交南边公司拆除,后者应在2001年12月31日前安设陈祖沛等三人回迁,回迁面积为182平方米。1998年6月,上述和谈在房管部分打点了挂号存案手续。

2002年,因南边公司没有按时付出临迁费,三原告将其告状到越秀**。**判决南边公司应向三原告付出响应的临迁费用。

2007年7月,越秀**委托公开拍卖该地块,*后由翠桦公司取得地盘利用权。涉案地块拍卖后,三原告已经由过程**的执行分派,领取了姑且搬家津贴费及破产抵偿费等费用共31万余元。

陈祖沛等三人告状认为,按照**登出拍卖通知布告所明白的附带前提,翠桦公司应负责完成被拆迁户的抵偿安设工作,且负责该地块所有拆迁遗留问题,但翠桦公司一向未与其签定和谈并进行产权互换。2012年5月至2013年6月时代,在未征得业主赞成的环境下,翠桦公司前后分三次将衡宇全数拆除。

布景 缓拆令保不住两古建筑

事实上,2012年5月,翠桦公司曾强拆妙高台一半,引起轩然**。广州市规划局曾发出《关于暂缓拆除越秀区诗书路两处建筑的函》。

此次清拆亦遭到市文广新局的避免。其礼聘**在现场勘查后认定,金陵台和妙高台这两座建筑物“为**期间兴建的建筑物,具有较好的汗青、科学和艺术价值,建议作为汗青建筑予以保留,并采纳需要的办法加以庇护”。

就在当月,市河山房管局通知翠桦公司暂缓对金陵台2、4号和妙高台1、3号等衡宇的拆除,并于同年8月对翠桦公司拆迁延期手续作退案处置,并建议该公司向市规划局申请明白规划红线规模后,再申请拆迁延期。

广州市河山房管局称,比来三年以来,市征拆办只发过这*一一道“缓拆令”。

然而,这份期限不明的“缓拆令”*终也没能保住两幢建筑。一年后,金陵台和妙高台灰飞烟灭。

判决 原告无重回衡宇的正当依据

审理中,**征询了相关部分定见,市文物办理部分、市区规划部分别离发函暗示涉案衡宇不属于文物庇护单元或汗青建筑。

**暗示,从现有证据看,当局在出让地盘利用权时均未提出涉案衡宇属于汗青建筑不克不及拆除。在本案审理时代,文物办理部分明白暗示涉案衡宇不属于文物庇护单元,也不属于尚未审定为文物庇护单元的不成移动文物。规划部分也暗示涉案衡宇不属于广州市第一批汗青建筑,是以,被告翠桦公司拆除涉案衡宇合适法令划定。

此外,**认为,固然南边公司没有将涉案衡宇拆平,但原告再回涉案衡宇栖身已没有正当的依据,且原告也没有供给证据证实其有再迁回涉案衡宇。而涉案衡宇地点地块被翠桦公司竞拍获得并全额付款,且行政机关也向翠桦公司核发了《扶植用地规划许可证》和《衡宇拆迁许可证》,是以,被告翠桦公司拆除涉案衡宇有正当依据。

现场

“这不是我的小我**,这是全广州的**”

昨日,春秋*大的陈祖淳因心脏原因未能参加听判,年逾六旬的陈祖沛等二原告参加。对此判决,陈祖沛直言很失望。

“妙高台3号复建后不知道像什么样子,这么有汗青价值的建筑,这么斑斓的建筑,你把它拆了,可是他的违法行为一点也没有受到训斥。”陈祖沛暗示,这间祖屋不仅是其小我**,也是全广州市的**,“没有了很可惜。 ”

败诉再加上4万多元的诉讼费,让陈祖沛十分不满,“他违反缓拆令,但没有支出一点价格。”固然对判决很是不满,但对于是否上诉,陈祖沛仍在踌躇。

伴随陈祖沛前来的潘姨颇为冲动,“他此刻如许的身体,已经搭上了房子,再搭上去命就没需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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