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8月4日电 广州就鞭策法治当局扶植迈出主要一步:市当局4日正式发布《划定》,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需出庭应诉。
行政诉讼是指小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国度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加害其正当权益而向法院提起的诉讼,即凡是所称“民告官”。
按照当日广州市当局常务会议审议经由过程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暂行划定》,有四种景象,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出庭应诉:今年度发生的需开庭审理的第一件第一审行政诉讼案件;有重大影响的行政诉讼案件;可能对该行政机关的行政办理或者行政法律行为发生重大影响的行政诉讼案件;负责人出庭应诉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解决行政争议的行政诉讼案件。
此外,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次数与该单元全年行政应诉案件的数目挂钩,一年中行政诉讼案件在5件以上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不得少于2件;20件以上的,不得少于3件;100件以上的,不得少于4件。据悉,2013年广州市行政诉讼案件有1475宗。
此次出台的《划定》还明白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规模,包罗市、区人民当局部分、直属机构和法令律例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负责人是指行政机关的法定代表人、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和分担负责人。
广州市法制办主任吴明场认为,《划定》解决了“民告官却不见官”的问题,其意义在于提高了行政机关负责人的法治意识;当局部分自发接管司法机关的监视,提高依法行政的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