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造成1死1伤一审判刑11年 终审改判2年10个月

2014-08-12来源 : 互联网

南都讯记者吕婧实习生刘世滔通讯员谢欣然苏嘉敏醉酒驾车导致1人死亡,1人受伤,一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被告人关某有期徒刑11年。该案上诉后,二审**认为被告人关某并没有冲撞众人、危害公共安全的主观故意,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关某有期徒刑2年10个月。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

操作不当致他人掉河里

**审理查明,2012年1月23日晚11时46分许,关某醉酒后以时速54公里-59公里的速度驾驶轻型货车。途经中山市坦洲镇裕洲村裕康路永旺超市对开路段时,关某因操作不当致车辆失控突然驶入左侧道路,碰撞路边警示标志、电箱、绿化树、摩托车,并将正在永旺超市门口进行祭祀的被害人麦某、黄某撞倒,麦某被推入路边河涌。

事故造成麦某当场死亡、黄某受伤。交警部门认定,关某醉酒后驾车且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关某家属赔偿被害人及其家属经济损失人民币70000元。

二审改判刑期少8年

案件移送至**,一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被告人关某有期徒刑11年。宣判后,关某不服,向市中院提出上诉。

中山中院二审认为,鉴于关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又全额赔偿经济损失,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原审认定关某的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错误,应予纠正,遂以交通肇事罪改判关某有期徒刑2年10个月。目前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是否主观故意是定罪关键

中山市中院刑一庭法官徐昶洁:关某在公安机关供认,当他发现车辆碰撞到路边设施后,因为醉酒,而且事发突然,没能及时采取刹车等避让措施,导致车辆接连撞倒被害人麦某、黄某,这与现场监控录像反映的客观情况相符。本案中的证据证实关某驾车肇事是一个连续的过程,而且他在肇事后也没有逃逸,其行为与肇事后逃逸,并在逃逸过程中继续造成重大伤亡的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性质不同。另外案发时间处于深夜,当时路面没有其他往来的车辆和行人,可见关某并无驾车冲撞众人危害公共安全的主观故意。是否存在主观故意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故一审判决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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