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窝工”承建商损失315万

2014-08-14来源 : 互联网

工程承建商已进场施工,征地手续、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手续却未办妥,台山核电站一期工程淡水水源工程几年前建设时因此停工近三个月,来自阳江的一家承建商损失315万余元。今年承建商起诉索赔,遭遇重重困难,台山市**表示无权管辖该案。而承建商则表示无法通过其他途径解决纠纷,****管辖其将索赔无门。

事由停工86天损失315万元

2008年12月,台山核电站一期工程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台山核电合营有限公司(下称台山核电公司)将其中淡水水源工程发包,由中水珠江规划勘测设计有限公司(下称中水珠江公司)总承包。2009年3月初,中水珠江公司又将该工程转包,广东省水利水电第三工程局(下称水电三局)成为施工承包人。同月底,水电三局又将工程转给阳江市新**市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下称新**公司)负责具体现场施工。

而在与水电三局签订《工程合作协议书》前,新**公司已获得台山核电公司、中水珠江公司、水电三局许可开展前期工作,按照三公司要求,组织施工人员、技术人员及各种大小型施工机械启动进场。2009年2月2日,新**公司刚一进场施工,就发现无法进行施工,因为台山核电公司、中水珠江公司未能同步解决该工程所需**性与临时性通行道路的征地等问题,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手续并未办妥。

新**公司其后被要求在现场待命,等待解决征地和施工手续问题,直至2009年4月28日才得以进场正式施工。对停工期间损失情况,台山核电等三公司分别有现场管理人员每天进行签证核准、确认,确认持续86天所造成施工机械设备闲置占用费、滞留场地租金及施工人员工资、管理费用等经济损失315万余元。2009年8月4日,中水珠江公司向台山核电公司递交《关于窝工索赔的申请》等书面材料,对这一损失金额予以确认。

僵局确认损失但不履约赔偿

新**公司2009年进场施工半年多后,与水电三局解除了《工程合作协议书》,双方签订《退场协议书》及补充协议,其中对窝工损失索赔达成约定。水电三局**向台山核电公司、中水珠江公司索赔,且不得单方面放弃索赔。但其后新**公司并未能获得该315万余元赔偿款,向水电三局屡次催促也没有结果,新**公司遂向台山市**提起诉讼。

新**公司负责人莫先生表示,其公司在整个施工过程中没有任何过错,窝工事件责任全在于台山核电等三公司。因新**公司只是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台山核电公司、总承包商中水珠江公司、施工承包人水电三局有义务提供合格施工场地和施工**条件,但三公司在没有理顺外部关系、****征地问题、获得**施工许可的情况下,即指令新**公司进场并持续原地待命,这种错误决策和盲目指挥,直接造成不该有的经济损失。

对在未完成工程情况下就解除合同退场,莫先生表示并非其公司想退场,而是当时各种关系已经理顺,水电三局想自己再安排工程获利。

“如果新**公司可以继续施工,在工程结算中通过各方协商赔付或变通补偿的方式,可以获得期望中的补偿,这一窝工损失事件也好解决。但如今只能依靠在工程中获利的水电三局来间接索赔,纠纷才一直解决不了。”莫先生表示。

现实管辖权阻拦索赔诉求

2013年3月,新**公司将水电三局诉至台山市**索赔。水电三局表示,在双方《工程合作协议书》已约定,合同争议由珠海市仲裁委裁决。台山市**支持水电三局主张,认为新**公司应先按照合同寻求仲裁,其后江门市中级**维持该驳回起诉的裁定。

因已与水电三局签订《退场协议书》及补充协议,原《工程合作协议书》已被解除,新**公司认为该纠纷实际上已无法仲裁,通过仲裁索赔的途径已被封死。今年3月,新**公司在台山市**直接起诉台山核电公司、中水珠江公司,并将水电三局列为案件第三人。

台山市**一审开庭中,台山核电公司、中水珠江公司、水电三局均再以仲裁条款为由要求驳回新**公司起诉。

今年6月,台山市**对该案作出一审裁定,采纳两被告关于管辖权的意见,再以存在仲裁条款为由驳回新**公司起诉。新**公司不服裁定,目前已上诉至江门中院。新**公司表示,因其为民营企业,而台山核电等三公司都是国营企业,且台山核电公司是江门最大的纳税户,**不能因为怕得罪这些企业而**管辖。

采写:南都记者杨秀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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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负责人莫先生:三公司在没有理顺外部关系、****征地问题、获得**施工许可的情况下,即指令新**公司进场并持续原地待命,这种错误决策和盲目指挥,直接造成不该有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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