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茶客
(有理说理)
近期,南海先后发生2起儿童溺亡事件,两个陨落的生命分别只有10岁和8岁。然而,余悲尚未散去,又有1起儿童溺亡事件爆出:8月25日,在张槎下会村的荷花塘南侧,一女童玩耍时不慎跌入池塘内溺亡。
好了伤疤忘了痛,对一个人来说尚且如此,何况发生在不同的人身上。这是对比南海、禅城2起8岁女童溺亡悲剧后,**时间我的想法。南海那起悲剧的事发地,临水一侧的护栏正好缺了3米左右,而在张槎下会村,“以前池塘有人管,现在都没人管了。”据一位住在池塘对面的村民介绍,*近几年池塘不断有落水事故,至少有4人落水,2人溺亡。可料想的是,当悲伤的人儿远离,来年的池塘边依旧会有儿童玩闹的身影。
小孩子天性好玩,冷不丁就溜了出去。当父母囿于生计无暇照顾的时候,发生溺水事故似乎无可避免。不过,凡事都有例外。比如,伦教新塘村居委会依靠社区里组建的“学生村”,即便所在社区靠近河涌,5年来也并未发生一起外来工子女的溺水事件。两者对比,区别就在于社区是否真正把防止儿童溺亡当成“大事”。
据我所知,目前国内并无哪个地区就防止儿童溺水采取过强硬措施,这与一直听闻的“儿童是祖国的花朵”并不相称。事实上,不*溺水,在儿童其他权益保护方面,各地似乎都是雷声大、雨点小,缺乏务实有效的举措和行动。不然的话,来佛山寻妻未果,酒醉后掰掉儿子4片指甲的父亲,怎么轻而易举就接回了3岁的儿子?直到小孩高烧且不给*疗时,男童才被再次送往福利院?
当然,我并非单单为强调对不履行监护之责的家长该依法褫夺其监护权,也并非就是持一切社会问题都应该用法律手段解决的观点,而实在是对比先进地区,国内在儿童权益保护方面显得太跟不上时势。
事实上,儿童保护是一种源于人类自然情感的行为。世界上签字国*多的**公约是《儿童权利公约》,公约中所确立的儿童保护的准则得到了世界上*广泛国家的认同。而在这一公约中,*重要的一条原则当属儿童*大利益原则。也正是基于此,才有对于儿童保护的“国家亲权”的发轫和传承。
1994年,美国女孩梅根因遭受性侵致死,美**刻通过“梅根法案”,法案规定:性侵案犯的个人资料将向社会公布,包括他们的姓名、照片、住址等资料。10多年过后,美国据此发展出了前科犯人报道制度。其内在的驱动,正是来自于基于儿童*大利益原则下的国家亲权。
每个儿童的生命都是等价的,“国家亲权”也不该因“国情”、“文化”、“人口”等客观理由而有分别:儿童的生命同未来,呼唤“国家亲权”贴心的护佑。
(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