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监管不成方圆 私人银行业务亟需“去真空”

2014-08-31来源 : 互联网

  中国**的增长多集聚在富人身上,从近年来**理财产品市场的*爆可见一斑。并且,中国富人的资产结构开始出现转化:投资理念越来越强,资产结构由储蓄型转向投资型。为了满足富人的理财需求,世界各地银行都开展私人银行业务。

为加强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美国总统奥巴马2010年7月21日签署《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法案,日本早在2006年颁布《金融商品交易法》,统一对资本市场消费者的保护规则。在发展不完善,缺少法律规范的我国私人银行领域,笔者认为应该更加注意金融消费者的保护,尤其是涉及较大数额的交易和财产委托管理。

明确信托法律关系

笔者认为,私人银行与客户之间的关系更趋向于信托关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章第二条的规定,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据此,信托关系是由于信托的产生而形成,以信托财产为中心的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法律、经济信托关系。信托关系更符合私人银行与客户之间的关系,私人银行受**客户的委托,提供专业化,长期的综合服务,并发挥主观能动性替客户追求*大利益。单纯的委托代理关系不能满足这种业务的需求。

信托制度具有长期规划性,灵活性和充分保护受益**益的优势。并且信托财产具有所有权与利益相分离、*立性、有限责任、破产隔离和管理的连续性等优点,更利于金融消费者和私人银行业务的发展,已被世界各地的其他国家的私人银行所采用。银行与客户的普通契约关系并不导致信托关系的成立。在信托关系中,银行的义务范围与尽责程度要大于其与客户普通契约关系所承担的义务。客户有理由期望银行关注自己的利益,而不是仅仅履行契约责任。因此,信托制度的确立更能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然而,我国《商业银行法》明确规定,商业银行不能从事信托业务。并且《信托法》中也没有关于个人信托的规定。近几年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主要集中在资金信托上,对满足私人银行业务的个人信托几乎没有涉及。笔者认为,在当今环境下,银行的混业经营已是趋势所在,明确信托制度对私人银行的发展意义*大,能更好地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利益,制约银行关注客户的利益,而不仅仅是履行普通的契约义务。

没有监管不成方圆

由于我国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以及《信托法》等基本金融法律确立了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格局,银监局、保监局、***各司其职。然而私人银行的业务具有复杂性和综合性,仅靠银监局的力量难以全面监管。例如信托中的信托(TOT)就涉及银行和证券两个方面,且其并不算是复杂的金融模式。当前,混业经营、混业监管已成为**金融业发展的趋势,这种趋势也正好迎合了私人银行全能化、复杂化的要求。

在现行的环境下,虽然混业经营、混业监管是大趋势,但由于各种原因,真正实行混业经营、混业监管并不是指日可待的。私人银行的业务已经处于超越其经营范围的“灰色地带”,而且对私人银行本身也没有规制的法律,因而成为某种意义上的监管“真空”,这对消费者来说是不利的。没有监管的金融业务是危险的,历史事实无数次证明了这个观点。

鉴于私人银行业务的复杂性,诸如期权等许多杠杆性强、波动性大的前沿金融工具对商业银行利润等财务指标的影响极大,并因有商业银行操纵的可能而存在较大风险,故西方各国都对私人银行业务实施严格的金融监管。面对同样的情形,我国银行业监管机构也应引导商业银行积极借鉴发达国家商业银行管理法律风险的先进技术和方法,从积累法律风险损失数据入手,尽早建立敏感性强、全面的法律风险指标体系,并为逐步采用更加复杂的方法管理法律风险做充分的准备。

另一方面,应该加强行业的自律性监管。立法的速度是永远赶不上金融市场的变化,这就需要行业的自律来弥补这种滞后性。另外,私人银行本身也要建立风险自控机制,由此才能更好地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利益。就如食品生产行业需要有一整套的监管体系一样,金融产品也需要,没有监管的产品是危险的。

风险提示义务必不可少

笔者认为,风险提示不足通常是引发金融消费者和金融机构之间纠纷的原因。汇丰、星展、荷兰银行等在香港经营的外资私人银行向投资者销售金融衍生品,使内地投资者遭受数十亿元以上损失的事件一度被频频曝光。笔者由此质疑,外资私人银行将如此复杂的金融产品推销给客户时,是否充分解释了其风险性,其销售过程是否合法。

在我国,监管机构对风险提示义务已经做了非常明确的严格规定,但由于利益的诱惑等原因,还是有部分银行并不予以重视。在现实中,不少私人银行对员工的高激励可能会造成销售过程的误导或者不负责任。笔者认为,监管机构要从根本上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利益,强化私人银行履行风险提示义务,就必须对这种不合理的高激励予以规制。

虽然银行拥有自主经营的权利,有权对自己的经营事务作决定,但是资本市场不同于一般的产品市场,其风险大,产品复杂,涉及的金额大,对消费者的影响也更大。银行给予员工不合理的过高激励,当员工权衡冒险违法误导性销售获得的利益,和可能被发现而负一定责任的损失时,当前者的利益足够大时,他就会去进行违法行为,进行误导性销售。因此,要解决此问题,更好地维护消费者的利益,监管机构只有两者选择:规制前者的不合理利益或者严厉地惩罚此类违法行为。笔者认为,规制这种不合理的高激励更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渝ICP备2024022750号-1

Copyright©2004-2024 3158.CN. All Rights Reserved 重庆市上台九悟酒销售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3158招商加盟网友情提示:投资有风险,选择需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