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讨市政工程款的艰难路

2014-09-03来源 : 互联网

南都讯记者郭锐川 一起20年前的市政工程项目,如今连本带息尚有1500万元工程款未付清。当时垫资施工的企业广东省阳江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下称建安公司)近期向**提出申请,要求追加龙岗区**及宝安区**为被执行人。今日上午,该申请将在深圳中院开庭听证。

垫资开发 无奈起诉

据建安公司介绍,上个世纪90年代龙岗区**刚成立,资金欠缺,1993年建安公司垫资开发了宝龙工业城开发项目,项目具体包括土方平整工程和宝龙大道工程。该工程属于区**投资的市政工程,由龙岗区宝龙实业有限公司(下称宝龙公司)负责开展。

建安公司在垫资开发过程中,除注入自有资金外,还于1994年至1996年先后三次向国家银行贷款1200万元,目前尚欠银行贷款利息700多万元,工人、农民工的工资和材料款600多万元。如今,该工程已经投入使用多年,但宝龙公司连本带息尚有1500万元工程款未支付。

2006年,建安公司将宝龙公司及深圳市规土委龙岗管理局(下称龙岗管理局)告上法庭。建安公司指出,宝龙公司是典型的空壳公司,没有资产、没有设备,只是代区**履行**投资项目并实施监督职能。但其开发的项目本质上是区**投资的市政工程,使用的是财政资金,**理应秉承“契约精神”,积极支付被拖欠的工程款及其利息,不应该当“老赖”。

然而,**认为,龙岗管理局与阳江建安公司未形成直接的施工合同关系。

赢了判决 未拿到*

2007年12月,深圳中院一审判决宝龙公司向建安公司支付工程款108万元,龙岗管理局对上述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双方均不服该判决,向广东省高院提起上诉。2008年,省高院裁定发回深圳中院重审。2010年11月,深圳中院判决宝龙公司支付建安公司工程余款本息共约1500万元,龙岗管理局对上述欠款中的55万承担连带付款责任。建安公司不服重审结果继续向高院上诉,2012年12月,高院作出终审判决,基本维持重审结果。

然而,判决至今,宝龙公司并未履行判决,建安公司也一直未能拿到工程款。2013年5月,深圳中院作出强制执行裁定书。然而,建安公司指出,宝龙公司资不抵债,并没有资产可供执行。

建安公司认为,宝龙工业城开发项目开发过程中,只是代区**履行**投资项目牵头组织和实施监督职能,不能以其没有财产执行为由**还款。建安公司申请追加宝龙公司的股东龙岗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2013年10月该申请被驳回。建安公司提出异议,2013年12月申请再度被驳回。建安公司再次上诉到省高院,2014年6月份,省高院又裁定驳回复议申请。

现在,建安公司又以当初宝安县商业局开办宝龙公司时出资未到位为由,申请追加撤销宝安县商业局的宝安区人民**和龙岗区人民**为被执行人。今日上午,该申请将在深圳中院开庭听证。

建安公司在申请书中指出,依据宝龙公司的成立文件,宝安县机构编制委员会给宝安县商业局的《关于成立宝安县宝龙工业城有限公司的批复》,该批复确认宝龙公司为正科级企业单位,属地方**经济性质,该批复没有让宝龙公司自负盈亏,也就是说宝龙公司如果没有能力偿还债务,开办人、股东、区**应该为其偿还。

由于宝龙公司的开办人宝安县商业局已经被撤销,依照民法关于法人分立、合并,他的权利义务由撤销他的法人承担的立法精神,宝龙公司无力清偿债务时,应当由撤销宝安县商业局的宝安区**和龙岗区**进行清偿。

●规土委龙岗管理局(建设单位) 分包工程给宝龙公司(龙岗区国有企业) 分包给建安公司

●宝龙公司拖欠建安公司1500万,数次诉讼后,建安公司赢得官司,但宝龙公司无财产可支付。

●建安公司申请追加当时成立宝龙公司时出资不到位的宝安县商业局为执行人,因宝安县商业局已撤销,宝安区人民**和龙岗区人民**被申请追加为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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