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未到期 却因公司改制被解聘

2014-09-12来源 : 互联网

南都讯记者李洁琼吕婧通讯员刘一慧卢俊辉中山市骏马服装厂负责人以公司改制需要,解聘会计李某良。李某良认为该服装厂在没有事先通知要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将其辞退,已侵权故诉至**。经判决,骏马服装厂支付李某良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7500元。

[回顾]他接到解除劳动合同的电话

李某良于2008年4月1日入职骏马服装厂,任职办公室会计,双方签订劳动合同,而李某良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3500元/月。2013年2月28日,李某良接到公司电话,称因体制改革需要,要求解除劳动合同,但李某良称其合同并未到期。

[焦点]是主动辞职还是被迫辞退?

庭审中,李某良向**提交其与骏马服装厂负责人邓某之间的电话录音。该录音证明李某良因被辞退的事宜询问邓某,邓某认为把李某良辞退不是因为他做错事,而是“没做错,只是体制改革,没办法”。

对此,骏马服装厂、邓某向**诉称,李某良是因自己承包骏马服装厂下设洗水车间而主动辞职,有骏马服装厂提供的租赁洗水机的订金收据可以证实(该收据载明李某良向骏马服装厂缴纳租赁洗水机订金20000元,并在右下角注明该款已退还给李某良。落款时间为2012年12月22日),并且李某良提供的录音也可佐证这一事实。李某良作为会计,要承包洗水车间做**,当然不能再做服装厂的会计。李某良已于2012年12月自动离职,骏马服装厂、邓某之所以继续支付李某良至2013年2月的工资并缴纳社保,是因为李某良在骏马服装厂担任会计一职多年,为便于工作交接,故继续多支付李某良2013年1、2月期间的工资及社保。另一方面,李某良无故旷工达4个月,也没有任何说明,其行为已构成无故旷工,根据《劳动合同》约定及《骏马服装厂规章制度》规定,应作自动离职处理。

[判决]被告已作出因改制而**聘用的表示

庭审中,骏马服装厂、邓某提交的押金收据虽然能证明李某良租用骏马服装厂洗水车间的事实,但并不能由此推断李某良与骏马服装厂之间已建立承包关系并解除了劳动关系。

在李某良与邓某的通话录音中,邓某已作出因骏马服装厂体制改革而**聘用李某良的意思表示。因此**认为骏马服装厂、邓某的上述行为已能充分证明该服装厂由于体制改革而*终解雇李某良的事实,按规定需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17500元(3500元×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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