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房地产中介为少征交易税 贿赂公职人员近70万元

2014-09-17来源 : 互联网

  南都讯 记者朱鹏景 在珠海市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过程中,采取降低商铺评估价格和房屋交易价格的方法,以达到少征房地产交易税的目的,赵某志多次给珠海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科员陈某、珠海市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收中心科员张某、主任谢某(后两人均另案处理)等人财物共计近70万元。近日该案二审宣判,因赵某志行贿罪情节特别严重,维持了一审有期徒刑5年的判决。

  为房产交易低价过税行贿科员

  **审理查明,2009年至2013年,赵某志在珠海市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过程中,以现金或转账方式给予珠海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科员陈某、珠海市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收中心科员张某、主任谢某(后两人均另案处理)财物。其中部分贿赂还以“炒房收益”的形式进行。赵某志个人及帮助李某(赵某志前夫)先后多次向珠海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科员陈某行贿共计34.3万元。

  经确认,2012年6月,赵某志在陈某的帮助下办理部分房产低价过税后,送给陈某8000元、5000元、5万元等。后为感谢陈某在低价过税上提供的帮助,由其支付款项,以陈某妻子罗某名义投资买卖珠海市香洲区情侣中路一房产,后以“炒房所得收益”为由给予陈某10万元。此外,2011年至2013年,赵某志受李某之托,为感谢陈某在李某代理的房产交易低价过税提供帮助,将李某转交的18万元给予陈某。

  赵某志还多次向珠海市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收中心科员张某行贿共计20万元。以感谢张某为其办理十余间二手房产低价过税业务。

  原审**认为,赵某志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且属情节特别严重。由于在被立案侦查之前如实向检察机关交代犯罪事实,是自*,可予减轻处罚。以犯行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

  名为“炒房收益”实则行贿

  针对判决,赵某志在二审庭审时提出,认定的部分犯罪事实和行贿数额的主要证据是口供,数额与事实不符。如上述18万元赵某志不知道涉案款项的性质,不具有行贿故意;“炒房所得收益”确系赵某志和陈某的妻子罗某合伙炒房收益。另外,赵某志已怀孕,且幼子罹患重疾。希望二审**改判。

  二审**表示,证据证实,赵某志为感谢陈某在其本人代理的房产交易低价过税中提供的帮助,多次共计贿送16 .3万元给陈某。10万元的炒房收益,系赵某志借分配“合作炒房”收益之名,行贿送陈某之实。

  **认为,虽然赵某志系受李某之托给付贿赂款18万元给陈某,但其是行贿核心行为的实施者,所起作用并非次要,不宜认定为从犯。赵某志的行贿数额为69 .3万元,且向多人行贿,其行为构成行贿罪,属情节特别严重。原审**已多次减免刑罚,二审**维持了原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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