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出庭应诉体现法治追求

2014-09-17来源 : 互联网

邑是邑非

江门市**日前**《江门市行政应诉工作规则》,规定“本单位当年发生的**宗行政诉讼案件”等4种情况下,被诉行政机关的主要负责人需要出庭应诉,而出庭应诉情况也正式纳入年度行政考评范围(南都江门读本9月10日报道)。

“***而不见官”,在以往行政诉讼中几成常态,被诉行政机关缺席庭审的情况甚至也不鲜见。广东早在2011年7月就在全国**推行“行政*长出庭应诉机制”,江门鹤山**是全省7个试点之一。不过,发生行政诉讼时,让**出庭应诉,显然不是件容易的事。直到2013年3月,江门市中级**决定在全市推行“行政*长出庭应诉制度”,江门行政机关“一把手”出庭应诉案在鹤山*现,其后才陆续增多。

在行政*长出庭应诉做法已普及时,**制定应诉工作规则,对应诉工作作出清晰指引,将**出庭应诉情况纳入行政考评,明确**出庭情形和数量底线,彻底消除漠视审判机关尊严的行为,体现了法***应有的方向。

不过,**出庭应诉不等于法*的实现,这种形式与公平正义并无直接关联。行政机关被诉时,由“一把手”还是“二把手”出庭,或者业务部门公务员、代理律师应诉,法律并无明确限定,虽然“一把手”出庭可能更利于官民沟通,高效解决行政争议,但这与其他人员出庭的本质区别并不大。如果行政机关确实违法而**又能主持正义判其败诉,如果行政机关败诉后能及时履行判决纠正不当行为,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公民,哪里还会去在乎对方是谁出庭?****出庭应诉,也许会让行政相对人原告感受到尊重,可原告更想要的是公平。

因此问题关键仍在于**能否依法行政,在被诉后让**出庭应诉,最大意义应在于法*教育,在于促进法***建设。人民群众已经到达法*的彼岸,理应有着更高水平的**就不能糊里糊涂还在河里摸石头,多在法庭上接受法*教育,在平时增强依法行政意识,有法必依,违法必纠,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需求,才能让“行政*长出庭应诉制度”实现最大价值。(小鱼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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