篮球赛上骨折 学校担责三成

2014-09-23来源 : 互联网

南都讯记者肖成三乡一家民办学校举行校运会,七年级学生小黄参加篮球比赛,受伤严重,多处骨折,两次进医院*疗。学校垫付了**次*疗费,但不肯承担后期费用。为此,小黄及父母将学校告上**。中山市中级人民**近日作出二审判决,学校承担30%赔偿责任。

后期*疗费协商不成

1995年出生的小黄是三乡一家民办学校的学生,2011年他上七年级,当年5月27日,学校举行学生运动会,小黄参加了篮球比赛,比赛过程中,小黄被同学撞倒,学校安排老师将小黄送往三乡医院救*,因伤势严重,次日转入中山市中医院住院手术*疗。医院诊断为左股骨颈骨折、左肘关节脱位、左肱骨内上髁骨折,*疗近一个月才出院,花了一万多元医疗费,由校方支付。出院后,医嘱要求全休两个月。

不过,小黄伤势没好,2012年10月9日至10月16日,他再次到市中医院住院*疗,花费4019.3元,出院时医嘱要求全休一个月。就第二次以及后期医疗费用,小黄与学校多次协商未果,遂于2013年9月9日诉至**,请求判令学校赔偿损失近三万元,包括医疗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在审理期间,校方对小黄说,出于对学生的关爱,愿意在**判决后人道主义援助现金5000元,但要求小黄及其父母放弃纠缠。

学校没过错也要担责

原审**驳回了小黄的请求,认为学校已尽到责任。法官称,小黄在篮球比赛中受伤,并非学校恶意伤害所致,篮球比赛场地不存在安全隐患,学校对比赛的组织管理亦无不当,事故发生后学校及时送医且垫付医疗费及其它费用15656.3元。

小黄不服,提起上诉。中山市中级人民**认为,虽然认定学校具有过错、从而承担赔偿责任的理据不足,但小黄受伤后不但身体受伤,还可能承担高额的医疗费用及其他损失,如全部由小黄承担,亦有不妥,故可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受害人与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的规定,酌情判令学校承担30%的赔偿责任。

按照**的计算,由学校承担30%为10686.54元,而学校已经支付了15656.30元,已经超出了学校应当承担的份额。最终,**驳回了小黄的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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