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次拒绝接受调查将被视为欠薪隐匿或逃逸

2014-09-24来源 : 互联网

南都讯记者张小玲深圳以**令的形式**《〈深圳经济特区欠薪**条例〉实施细则》,深圳市人社局昨日公布,细则细化欠薪隐匿或逃逸的认定范围。

《〈深圳经济特区欠薪**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经市**五届一百一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10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26条规定,发生欠薪的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未在区人力资源行政部门电话、书面或者公告通知规定的时间、地点接受调查,或委托的代理人在通知规定的时间、地点接受调查,但在3日内无法就支付欠薪达成协议的,经区人力资源行政部门再次通知后,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仍未在指定的时间、地点接受调查,可视为欠薪隐匿或逃逸。

相关亮点

●细化规范《条例》的覆盖范围

《实施细则》第2条对《条例》适用的用人单位作了相应的界定:用人单位(不含个体户)必须是在本市依法登记设立;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用人单位在本市外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属于《条例》规定的用人单位。

●进一步明确欠薪月数的计算方式

为充分**员工获取劳动报酬权利,《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了欠薪月数的计算方式。《实施细则》第28条规定,欠薪月数以欠薪垫付申请受理之日的上月为起算点,向前连续推算6个月;欠薪月数不超过6个月的,按实际欠薪月数计算。对需要通过劳动争议仲裁、诉讼解决劳动关系及欠薪数额等争议的,劳动争议仲裁、诉讼期间不计算入前款规定的月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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