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言
日前,深圳市城管局召开媒体通气会,据公园管理中心负责人介绍,全市公园签订出租、出借合同的物业约有300多处,其中存在各类问题的约50多处,这些“问题物业”的共性是大多数合同到期租户拒不搬迁,物业收不回来(昨日《羊城晚报》)。
总共300多处公园物业出租、出借,“问题物业”就达50多处,足足占了1/6,占比可谓不小。市城管局法规处相关负责人进一步指出:“一些人签的是违法合同,比如里面没有固定的期限,或者期限过长”,“还有一些有失公允,价格过低”。而市公园管理中心负责人则表示,此次采取“查物业与查承租方相挂钩”的方式,“对承租方抵触推诿,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签订合同,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合同到期拒不交还物业等行为,构成违法违纪的,适时请纪检、监察、公安、司法等部门介入调查,绝不姑息。”这样做对于尽快收回“问题物业”,也许有成效,但笔者认为,仅此并不能**解决“问题物业”的全部问题。
其实,明眼人一看便知,这50多处“问题物业”出租、出借合同中,真正属于承租方“采取欺诈、胁迫手段签订”的,毕竟只是少数,甚至根本没有,而那些“没有固定的期限,或者期限过长”的“违法合同”的签订,并非出租与承租双方均属法盲,或许乃故意为之也未尝没有可能。至于那些“有失公允,价格过低”的合同之所以还能够签订,多是因为背后藏有猫腻,这个你懂的!
基于此,笔者建议,市城管局纪检部门应当依据自身职责,提前介入这50多处“问题物业”的清查行动,**将出租方在其中的问题查个水落石出。而对那些时日久远,当事人早已离去的“问题物业”,同样不能放过,切实做到“**清理解决”。只有这样既清“内鬼”,又惩“外贼”,才能使本来就属于市民大众的公益场所真正物归原主。徐必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