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也可申请垫付“救命钱”

2014-10-11来源 : 互联网

从10月1日起,在江门遭遇车祸且自身支付医疗费困难的受害人,可以享受到由江门市**先行垫付的“救命*”。近日,经江门市**同意,江门市公安、财政、卫计、民政和农业等五局共同印发《江门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给三区四市**,该暂行规定有效期3年。

今年6月6日曾报道,由上述五部门联合组成的江门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联席会议办公室起草制订了《江门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等三项文件,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规定》与此前的征求意见稿比较,有以下变化。

问:哪些人可申请垫付“救命*”?

答:《规定》指出,“机动车肇事逃逸,或者肇事机动车没有参加交强险,或者*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受害人、其近亲属、受委托人、实施*救的医疗机构或者殡葬服务机构均可以依照规定向本级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申请垫付受害人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救费用。”

《规定》要求,“申请垫付*救、丧葬费用时,应**在获得损害赔偿后,优先偿还救助基金垫付款项,并协助基金管理机构向肇事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交通事故责任方追偿垫付款项。”

问:哪些人可申请***救助?

答:“肇事逃逸致人重伤、残疾或者死亡且超过三个月未侦破的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不属工伤社会**范围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受害人或者近亲属可以申请***困难救助:(一)受害人及其家属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难以维持正常生活的;(二)受害人家庭为五保户、低保户、镇(街)‘三无’对象或镇(街)**民政部门确认的临时特殊困难户的。”

问:非机动车事故能否申请?

答:“电动自行车或其它非机动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以及农业机械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或路外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需要垫付*救或丧葬费用的,或导致受害人家庭经济严重困难需要救助的,参照本暂行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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