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接受车主行贿
10月9日上午,市公安交管局接到举报电话,自称“过路人”的林某在电话中称:其目睹在蓬江区万达广场后面的篁庄大道上,一名交警单*执法并接受车主行贿,并有执法不公行为,专挑外地车处罚。
由于举报内容涉及民警违法违纪问题,性质和影响非常恶劣,市公安交管局**非常重视,立即启动调查程序对此案开展调查。
面对调查,被举报的蓬江交警大队四中队民警陈警官觉得十分不解和委屈,他将10月9日早上的执法过程详细地向调查民警进行了汇报。根据陈警官的汇报,调查民警隐隐觉得,这是一宗报复性的恶意诬告行为。
真相 不满被罚诬告交警
调查民警随后找到举报人林某,经过询问和与陈警官对质,林某没了底气,不得不承认自己因为不满车辆违停受到处罚,冒充过路人编造执法民警受贿情节举报执法民警进行报复。
当天上午7时许,蓬江交警大队四中队陈警官巡逻至篁庄大道万达广场施工现场路段时,发现一辆广西号牌的大货车停放在机动车道上,严重影响学生上学高峰期的交通秩序,而车上驾驶员不知去向。
陈警官十多分钟后找到了驾驶员林某,对林某的交通违法行为进行了批评,并对其作出了处罚。为此,林某心中大为不满。
处理结果
未追究刑责
《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鉴于林某的行为**构成诬告陷害罪,调查民警依法传唤林某到交警部门作进一步调查。
在调查过程中,民警向林某阐明:“根据规定,对于200元以下(含)罚款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违法的处罚决定,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当场作出。”同时,民警还将交通违法行为的危害性和诬告陷害他人的法律后果向其作了阐明。
对此,林某诚恳地承认了自己的错误,表示愿意接受交警部门对自己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并**以后**犯交通违法和诬告陷害的错误,同时恳请交警部门不要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林某有悔过表现,且其行为未造成不良后果,交警部门在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后,未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