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论]开放专栏:程序正义之后怎么办

2014-10-15来源 : 互联网

开放专栏

去年新刑诉法生效后,**层面上启动了一系列刑事司法新政,其中*核心的便是防范冤假错案,主要措施包括严格遵守“疑罪从无”等原则。新政以来,一些陈年旧案破天荒地重审改判,包括李怀亮案、于英生案、念斌案和上个月的珠海徐辉案。这些案件的改判有一个共同的特点———都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冤案,既没有真凶浮现也没有亡者归来的戏剧性情节。它们都属于严格意义上的疑罪从无,改判的共同原因都是证据不足。

疑罪从无在实践中得到重视,这标志着中国的刑事司法开始从片面追求实质正义迈向了强调程序正义的阶段。简单地说,程序正义主张的是,只有通过正义的手段才能获得正义的结果,经不起程序检验的正义是不可靠的正义。程序正义是现代法*理念一个公认的核心原则。

但是程序正义就是我们追求的终点吗?这里有必要提防两种谬误。其一,就像不能片面追求实质正义一样,我们也不能仅仅追求程序正义。这并不是说,为了实质正义,程序正义可以有所让步,而是说,法*虽然要求*先追求程序正义,但并不是要求只追求程序正义,而是要求在坚持程序正义的前提下,*大限度地实现实质正义。其二,虽然程序正义是实质正义的前提,也经常会促进实质正义更好也实现,但是程序正义并不必然产生更多的实质正义,甚至可能成为一些人和部门“懒政”,不积极追求实质正义的借口。

简单来说,一个刑事案件要通过侦查、起诉、判决,才能到达司**义的终点。严格意义上,只需**把住判决的关卡,不受外来干涉,即使前面阶段有违反程序的情况,也能够在判决时得到纠正,维护疑罪从无的程序正义原则。因此不需要对侦办机关做任何要求,程序正义在到达**的案件中也有可能得到维护。

即使更严格一些,要求侦办机关也遵守程序正义的原则,但是程序正义主要是消极原则,只能要求侦办机关不做什么,例如不搞有罪推定,不搞刑讯逼供,不制作伪证,而无法要求侦办机关做什么,例如要求他们**破案、公正执法、对社会负责———这些正是实质正义的核心要求。

近期被改判无罪的案件暴露了侦办机关粗糙和低劣的办案水平。从公开的法律文书来看,侦办机关采集的证据存在许多明显的漏洞,有些甚至还涉及“造假”———一些侦办人员为了自圆其说,伪造了一些本不存在的证据。以往,出于各种原因,**倾向于疑罪从有和疑罪从轻,公安机关和检察院的证明责任也就相对较轻,一些明显违法的取证手段也被容忍了,而证据链上的瑕疵也往往不影响定罪。换言之,侦查和公诉机关侦办能力的欠缺和理念的偏差实际上被**“兜”住了,问题没有**出来。

近来诸多案件改判无罪之后,公安和检察机关不少侦办人员产生了抵触情绪,认为程序太严格,证据规则太严密,等同于放纵了罪犯,无法实现民众打击犯罪的期待,他们不是将罪犯逃脱法律制裁归咎于办案不力,而是归咎于**判案标准太高。可想而知,当疑罪从无的原则被严格贯彻之后,假如公检机关一味抵触,不提高侦办能力,将有更多本该法办的犯罪分子逃脱法网。这便是以程序正义的名义懈怠实质正义。

但这只是问题的一方面,还有一种更坏的可能性。根据公开数据,目前中国公安机关的破案率低于五成。按照警方的统计标准,抓到犯罪嫌疑人就算“破案”,但是根据一些研究和统计,成功侦破的案子中,因为各种原因还有近一半没有移交起诉。移交起诉的案件中,还有大概10%在检察院做不起诉处理。这一路下来,*终到达**经受程序正义检验的刑案就所剩不多了。

无论按照哪个标准,大量犯罪无法制裁的社会都不是正义社会。可以理解的是,由于客观条件限制,必然有不少案件无法侦破,例如美国总统肯尼迪被刺杀身亡的案件至今也无结果,但是假如缺少对侦办机关的足够监督,就可能滋生腐败、怠政等主观因素,造成一些该捕不捕、该诉不诉、该好好办案却没办好的案件。这绝非理论推测,这些实质正义的问题并非程序正义的高标准造成的,也非程序正义能解决。

总而言之,保障**独立审判,坚持程序正义,使疑案从无成为司法惯例,这只是刑事法*的上半场。即使在程序正义实现之后,我们也不能高枕无忧,更不能忽视和否认实质正义,而是要在坚守程序正义的前提下,*大限度实现实质正义,这无疑要求在更大范围内进行更为复杂和深刻的制度变革。从这个意义上讲,刑事法*的下半场将比上半场更为艰难。

(作者叶竹盛系媒体从业人员)

标签: 深圳新闻

渝ICP备2024022750号-1

Copyright©2004-2024 3158.CN. All Rights Reserved 重庆市上台九悟酒销售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3158招商加盟网友情提示:投资有风险,选择需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