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禁电”不能只有专家论证

2014-10-17来源 : 互联网

众议苑□江佐中

昨日早茶刊发拙文《嫌难管干脆取缔,电动车死也不服》主要是讲理,今天我想再讲**。广州交警回应**质疑称,电动车禁行8年,已给充足缓冲期,由于屡禁不止,为了从源头上切断电动车的生存土壤,才要禁售、禁停。其实,8年前的禁行就于法无依,早该取缔。

《宪法》第13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物权法》、《消费者权益保**》、《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对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均作出了相关规定。禁止电动自行车上路,严重损害公民的合法财产权益,电动自行车的使用价值消失,其价值当然也随之降低直至消失,使十万、**计的电动自行车成为废物一堆,实际上构成对私有财产、物权与消费权益的“侵犯”。

《立法法》第5条和第6条规定,“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立法法》确立的立法**性和科学性,须以相应的程序**,如利害关系人的听证会、**学者的论证会,各方面意见的听取和协调等。广州“禁电令”**,只有**论证,缺少生产、销售企业和消费者的呼声,立法机关不应对反对“禁电”的**视而不见。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条规定,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方便群众”的原则,而“禁电”对于买不起小汽车的市民和需要依靠电动自行车的快递、邮递、送水、送煤气等从业人员来说,显然不是提供方便,而是人为制造障碍,如此做法违背了“平等保护”的原则。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条规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应当“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从广州市乃至全国现状看,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水平恐怕还未达到禁止电动自行车上路的水平,何况国外如巴黎、东京,国内如北京、上海等**化大都市均未“禁电”。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8条规定,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由此可见,法律是允许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的。

在法治社会,对政府是“法无授权不可为”,对公民和企业、团体是“法无禁止即可为”。所以,我不仅反对封杀电动车,而且认为实行8年的禁行本身就是违法的行政行为,也应尽快取消。地处改革开放前沿的广州,在推进依法治国、依法执政,维护宪法法律权威方面,也应走在全国前面。(作者系省政协特聘委员、佛山市顺德区政协副主席)

茶煲家系列漫画□老唐

标签: 广州新闻

渝ICP备2024022750号-1

Copyright©2004-2024 3158.CN. All Rights Reserved 重庆市上台九悟酒销售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3158招商加盟网友情提示:投资有风险,选择需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