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厅吵架 入房打人

2014-11-02来源 : 互联网

生活中的小事,大家一个笑容,一个歉意就可以化干戈为玉帛,但却总有一些人因一点小事*终付出*大代价。麦某甲、张某某、麦某乙就在吃饭中和麦某丙、麦某丁因琐事发生矛盾,随即冲进餐厅房间内使用啤酒瓶、凳子及拳脚殴打对方,结果造成第三人麦某戊受伤。为此付出的代价就是三个人都面临为期7个月的有期徒刑。

台山市人民**查明,2014年2月3日1时许,麦某甲、张某某、麦某乙和麦某丙、麦某丁(均另案处理)等人在台山市都斛镇莘村新鸿辉餐厅内与被害人麦某戊因琐事发生矛盾,随即一同去到新鸿辉餐厅4号房内使用啤酒瓶、凳子及拳脚殴打被害人麦某戊,致其受伤。经广东省台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麦某戊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

2014年3月12日,麦某乙到台山市公安局都斛边防派出所投案自*。案发后,麦某甲、张某某的家属已共同赔偿被害人麦某戊27000元,麦某甲、张某某、麦某乙均取得了麦某戊的谅解。

**认为,麦某甲、张某某、麦某乙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麦某乙犯罪后有自*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案发后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又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决定对其从轻处罚。麦某甲、张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其二人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又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决定对其二人从轻处罚。根据麦某乙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和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等情况,且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作出判决:麦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麦某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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