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话题
林骏专栏
日前,媒体报道**学者、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潘绥铭因为“科研经费使用不明”受到行政处分,从二级教授降为三级教授,被迫提前退休。潘教授长期研究中国的性工作者,事件的肇因是其中牵涉到给性工作者访谈报酬的支出,很多开不出发票。细节披露之后,公众对此表达了莫大的惋惜,相当多人甚至为潘教授鸣不平:一个以大量研究成果证明了自己对学术与社会贡献的学者,对其如何使用研究经费,我们的制度还不能给予信任吗?
对于中国的社会科学学者来说,潘教授面对的财务难题并不新鲜———要求所有支出皆须用票据冲抵的报销制度,正是建基于对人的不信任。在社会科学的实证研究中,例如做访谈和调查问卷,劳务是*重要的支出。调查人员的工资可以直接打到银行卡上;对于受访者,耽误了人家的时间也应该给报酬。理论上,如果对方是单位,可以请对方出发票,如果是个人,请对方签劳务单,填上姓名、身份证号码及联系方式等个人资料。
但是这套规矩在真实世界中经常行不通———不少单位只会在匿名的前提下才提供有用信息,受访者多不愿意透露个人信息,结果是发票和劳务单都拿不回来。潘教授的遭遇很好地说明了这一点:他要研究的是性工作者,这个群体对个人信息高度敏感。从研究伦理的角度看,尊重受访者的选择,保护其个人隐私更加是应有之义。让她们出发票或者填劳务单,真是坐办公室的官才想得出来的程序。笔者要问,相关财务部门是否真的觉得,潘教授在这些场所里做的访谈,可以开一张抬头写着“中国人民大学”,内容为“受访费”,收费方注明为“某某桑拿”或“某某技师”的发票回来报销?
可能有人会觉得,不提供票据是在为难财务部门,甚至会问,难道在国外的高校就可以不用拿发票报销?发达国家的研究机构,在遇上类似情况时大多采用一套基于信任的报销制度。对于相关支出的审计,只有一个原则,就是合理性。例如,当研究人员无法让受访者提供票据,替代办法可以是用原始档案比对访谈个案数与报销受访费,这不是更加合理吗?国内的财务是否就从来都不能接受非发票的报销凭证?事实上,很多学者参加境外的**会议,拿回来的收据往往只是组织者签名的一张便条,很多连公章也没有,国内的财务一直都可以接受,因为这是惯常做法。但是,轮到在境内发生的支出,财务却只认发票,还几乎**不接受解释,不论是否合乎情理。
面对如此脱离实际的报销制度,中国的社会科学学者们只有两种选择,**种就是像潘教授这样,实事求是,没票据就是没票据;第二种就是作假,找其他发票来充数,或者找其他人来签名代领劳务费。结果呢,现在大家看到了。
(作者系广州学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