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础养老金将提高至100元/月

2014-11-05来源 : 互联网

10月27日,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局通过官网发布《江门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保险基金的个人缴费档次标准有所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则为每人每月80元。市人社局表示,从明年7月起基础养老金标准将提高至每人每月100元。

缴费分为十个档次

根据《征求意见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补贴和社会捐助等构成。其中,个人缴费部分的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20元、240元、360元、480元、600元、960元、1200元、1800元、2400元、3600元十个档次,与去年的参保缴费档次标准相比,缴费档次标准有所提高。参保人可自主选择其中一个档次。

除个人缴费外,**将对参保人缴费、待遇领取等给予补贴。选择低档次标准(每年120元-360元)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选择较**次标准(每年480元及以上)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60元。对重度残疾人、精神和智力残疾人、低保对象、五保户参保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各市、区人民**将按每年*低缴费标准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但*多不超过15年。

出国可保留个人账户

《征求意见稿》中对个人账户养老金的保留和迁移问题也作了相关规定。对于参保人中断缴费的,其个人账户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予以保留,并不间断计息;如日后补缴,将不享受**缴费补贴。

参保人跨统筹地区转移户籍,可将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入新参保地,并按新参保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享受有关待遇。已按月领取养老待遇人员**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仍在原地领取养老待遇。

参保人如出国(境)定居但仍然保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其个人账户可予以保留,达到法定领取条件时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如参保人在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后出国(境)定居,可继续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但对已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员,即使已按规定参保或者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也应当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停止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但本人可通过书面申请***领取个人账户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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