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区丰乐路一小区业委会2013年经公开招标方式更换了物业公司,但原“管家”**离场。新“管家”江门市恩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无法入场经营,遂将业委会诉至**,要求履行合同。江门市中级**近日对该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认为该小区更换物管未经业主“双过半”同意,因此新物管合同无效。
该小区原“管家”金沙物管公司2011年1月28日进场,与小区业委会签订的合同,约定服务期限至2013年6月30日。由于在此期间对金沙公司服务不满,小区业委会在2013年3月23日通知金沙公司,将在合同到期后**续约。同年6月,业委会为了招聘新物管公司,成立7人评审小组以投票决定选聘事项。经公开招标后,恩威公司中标并与业委会齐纳订合同,约定服务期为2013年7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
但在2013年7月1日交接时,金沙公司和部分业主阻挠恩威公司进场。恩威公司其后将业委会诉至**,认为业委会未能解决障碍让其进场经营,对合同无法履行存在过错,请求**判令业委会履行合同并承担恩威公司在无法进场期间的损失。
被告业委会则表示,其一直努力促使合同履行,合同无法履行**是因为金沙公司拒不退场造成,业委会不应承担责任。而金沙公司则认为,恩威公司与业委会之间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是无效合同,因该合同并没有经过业主大会开会表决,未经法律法规规定的“双过半”的强制规定,因此其不同意交接。
江门中院表示,本案中,在业委会与金沙公司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合同期限到期前的2013年3月23日,业委会在未经业主大会会议研究讨论的情况下,先自行决定不续约,再向各业主发出《征求意见表》,该决定违反了**议定程序。同时,业委会在续聘、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问题上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恩威公司与业委会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无效,恩威公司要求业委会履行合同没有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决定驳回其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