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驾商务车去洗车,发现他人摩托车未拔钥匙,起了贪念去盗摩托车。近日,中山市第二人民**依法以盗窃罪判处该男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今年5月5日下午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商务车到小榄镇永宁社区兴宁路一洗车场洗车,离开时发现被害人吴某明停放在该洗车场门口的女装摩托车未取下钥匙,王某某遂用钥匙打开防盗锁,驾驶摩托车离开并将摩托车藏匿于小榄镇九洲基社区一住宅附近。
随后,王某某返回上述洗车场准备驾驶商务车离开时,发现警察已到场,便将摩托车钥匙藏于小榄镇永康小学对面篮球杨内的一棵树上。当晚7时许,警方在小榄镇一住宅抓获王某某,并于次日在王某某的指引下缴获被盗摩托车及钥匙。经**审理认为,王某某具有将他人财物据为己有的主观故意,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