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志光案一审该金*未认定纳贿激发检方抗诉,二审刑期由14年加至15年
当局官员将商人赠予的***款捐募给寺庙,这算不算纳贿犯罪?一度激发收集争议的深圳市政协原副主席、汕头市委原书记黄志光案,近期终于迎来了“大终局”,这个核心问题也有了谜底。
广东省高院近日终审讯决认定,黄志光收受的以其子名义捐给寺庙的100万元属于纳贿,为此黄志光被加刑一年。
转捐** 一审未认定纳贿
2013年12月,黄志光因纳贿罪、不法持有枪支罪被广州市中院一审讯处有期徒刑14年。然而,因为黄志光有一笔100万元的金*未被**认定为纳贿款,广州市查察院随后提起抗诉。
记者从司法机关获悉,黄志光任汕头市委书记时代,深圳商人李亚鹤曾有意投资汕头东部经济带填海项目。2008年,李亚鹤先托黄志光的儿子黄某伟将一箱藏有**元*款的“土特产”带回家,后又与黄某伟一同前去广东海丰县某寺庙,这100万元以黄某伟的名义捐给了该寺庙。
这100万元是否算是纳贿?记者获取的一审讯决书显示,广州市中院认定这100万元不属于纳贿款,*要来由是李亚鹤给100万元黄志光,是为了捐资 建佛,黄志光本人没有不法据有该笔金*的主观居心,且捐出后寺庙未返还任何金*,黄志光并未获得法令意义上的好处,故对此项指控不予撑持。
一审成果经媒体曝光之后,这一细节激发收集热议。不少网友认为,这其实是李亚鹤经由过程黄志光之子贿赂,后者领受后以儿子名义捐赠给了寺庙,这种披着 “慈善”外套行纳贿之实的行为应该认定是一种犯罪过为。**若是不克不及认定其行为属于纳贿,必将带来不良的示范后果,若是败北官员为规避风险,将赃款捐给寺 庙,或者捐给一些慈善机构,是不是可以洗白其犯罪过为?
检方抗诉 一审讯决被改正
广州市查察院针对黄志光案一审讯决提出抗诉,认为黄志光赞成李亚鹤为其出资捐赠时,已经具备纳贿的居心,而黄某伟将这100万元带回家,使之处于黄志光节制之下,纳贿客观行为已完成。别的,黄志光经由过程捐赠获得的既是好事、也是名利,黄志光和黄某伟也获得了好处和洽处。
此案二审时,出庭撑持公诉的广东省察察院查察员也认为,黄志光具有纳贿的主观居心和客观行为,组成纳贿罪,应科罪惩罚。尔后黄志光以其子名义捐赠给寺庙,是过后对赃款的处置,不影响定性。
多项证据表白,黄志光与李亚鹤之间确实存在以机谋私、权*买卖迹象,黄志光在汕头任职时代,为李亚鹤掌控的深圳市金光华实业集团公司投资汕头市东部城市经济带新津片区扶植供给了不少帮忙。
广东省高院二审审理此案时采纳了查察机关的抗诉定见,认为一审**没有认定黄志光收受李亚鹤的行贿款100万元,导致量刑不妥,应予改正。二审讯决撤销了一审**对黄志光纳贿罪的量刑,加刑1年,黄志光的执行刑期从一审的14年上升到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