吞公司钱财 三男子过堂

2014-11-21来源 : 互联网

三男子利用身为收银主管、仓管员、运货司机职务之便,将公司*财占为己有。近日,中山市第二人民**对三起职务侵占罪进行审判,多名被告人获刑。

案例一:收银主管侵占10万货款

2013年5月至11月,潘某利用担任中山市某商业有限公司三角镇高平村某商场收银主管的职务便利,在收款时通过整单取消、挂单、单品取消以及部分商品不过机等方式,将销售款占为己有,数额共计约10万元。今年1月17日中午12时许,其在湖北省天门市侨乡开发区某网吧被抓获。后被**判决犯职务侵占罪,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三年。

案例二:仓管员侵占东家灯饰

2013年6月至10月间,被告人陈某某、林某某在中山市古镇镇中山市某灯饰有限公司内,利用林某某担任该公司仓管员的职务便利,侵占该公司24盏灯饰成品及9个脚架、灯罩等配件(共价值25795元)。同年11月4日,公安人员在某公司内将林某某抓获归案。次日,在横栏镇六沙村将陈某某抓获。**审理后判决被告人陈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被告人林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案例三:运货司机私销公司货品

今年1月7日下午1时许,杨某某利用担任佛山市某塑胶电器有限公司运货司机的职务便利,以向母公司中山市某五金塑料有限公司收送货物之机,擅自从中山市某五金塑料有限公司领取ROS-低溶指PP塑料粒(聚丙烯)一批(共价值33000元)予以侵占,后销赃得款9000元。今年1月13日上午9时许,公安人员在中山市某五金塑料有限公司内将杨某某抓获。破案后,赃物未能缴回。**判决被告人杨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知多D] 职务侵占罪

中山市第二人民**刑二庭庭长陈健强说,刑法上规定的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利用职务上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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