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秀伟林玲玲开平市化工、纺织印染、电镀等产业近年发展迅速,排放物的处置也成为困扰众多企业及环保部门的难题。近日,开平市**审结了开平*例环境污染刑事案,一企业**因犯污染环境罪被判刑。
据开平市**称,今年1月10日上午,开平市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厂长陈某明知电镀生产废水处理设备已停止运作,仍组织工人进行电镀作业,并将二级沉淀池内未经处理的生产废水直接排放到外界。
同日11时许,江门市环保局工作人员到场执法,在四处取水点提取废水样本送检。经检测,提取的废水样本中氰化物、镉等有害物质含量已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3倍以上,其中在全厂污水总排放渠沙井口提取的废水样本中,铬含量也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3倍以上。
事件发生后,陈某及时认识到错误,对污水处理设备进行了整改,并安排人员及时更换了故障焦亚泵,防止造成二次污染。
开平市**一审认定:陈某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决定对其处以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1万元。
法官说案
加重处罚非法排放
审理该案的周法官表示,污染环境罪是刑法修正案(八)对“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修订后确定的罪名,环境污染入刑是我国对环境保护在法律层面上的重大举措。按照以前的规定,污染环境定罪量刑需要“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这一要件,对于非法排放有毒有害生产废水,以往*多是行政处罚。而刑法修正案(八)对此进行了修改,进一步降低了入罪门槛,即无论是否造成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只要对环境造成了严重污染,就应定污染环境罪。也就是说,今后任何单位或个人如有非法排污等环境违法行为,不仅将面临经济处罚,还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