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保险条例(收罗定见稿)

2014-12-01来源 : 互联网

**条为了成立和规范存款保险轨制,依法庇护存款人的正当权益,实时提防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不变,拟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贸易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接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统称投保机构),该当遵照本条例的划定投保留款保险。

投保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设立的分支机构,以及外国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合用前款划定。可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其他国度或者地域之间对存款保险轨制还有放置的除外。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存款保险,是指投保机构向存款保险基金办理机构交纳保费,形成存款保险基金,存款保险基金办理机构遵照本条例的划定向存款人偿付被保险存款,并采纳需要办法维护存款以及存款保险基金平安的轨制。

第四条被保险存款包罗投保机构接收的人民币存款和外币存款。可是,金融机构同业存款、投保机构的**办理人员在本投保机构的存款以及存款保险基金办理机构划定不予保险的其他存款除外。

第五条存款保险实施限额偿付,*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中国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分可以按照经济成长、存款布局转变、金融风险状况等身分调整*高偿付限额,报***核准后发布执行。

统一存款人在统一家投保机构所有被保险存款账户的存款本金和利*归并计较的资金数额在*高偿付限额以内的,实施全额偿付;超出*高偿付限额的部门,依法从投保机构清理**中受偿。

存款保险基金办理机构偿付存款人的被保险存款后,即在偿付金额规模内取得该存款人对投保机构不异了债挨次的债权。

社会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存款的偿付法子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分另行拟定,报***核准。

第六条存款保险基金的来历包罗:

(一)投保机构交纳的保费;

(二)在投保机构清理平分配的**;

(三)存款保险基金办理机构运用存款保险基金获得的收益;

(四)其他正当收入。

第七条存款保险基金办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定并发布与其履行职责有关的法则;

(二)拟定和调整存款保险费率尺度,报***核准;

(三)确定各投保机构的合用费率;

(四)归集保费;

(五)办理和运用存款保险基金;

(六)遵照本条例的划定采纳早期改正办法和风险措置办法;

(七)在本条例划定的限额内实时偿付存款人的被保险存款;

(八)***核准的其他职责。

存款保险基金办理机构由***决议。

第八条本条例施行前已开业的接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该当在存款保险基金办理机构划定的刻日内打点投保手续。

本条例施行后开业的接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该当自工商行政办理部分颁布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按照存款保险基金办理机构的划定打点投保手续。

第九条存款保险费率由基准费率和风险不同费率组成。费率尺度由存款保险基金办理机构按照经济金融成长状况、存款布局环境以及存款保险基金的累积程度等身分拟定和调整,报***核准后执行。

各投保机构的合用费率,由存款保险基金办理机构按照投保机构的经营办理状况和风险状况等身分确定。

第十条投保机构该当交纳的保费,按照本投保机构的被保险存款和存款保险基金办理机构确定的合用费率计较,具体法子由存款保险基金办理机构划定。

投保机构该当按照存款保险基金办理机构的要求按期报送被保险存款余额、存款布局环境以及与确定合用费率、核算保费、偿付存款相关的其他需要资料。

投保机构该当按照存款保险基金办理机构的划定,每6个月交纳一次保费。

第十一条存款保险基金的运用,该当遵循平安、流动、保值增值的原则,限于下列形式:

(一)存放中国人民银行;

(二)投资当局债券、中心银行单据、信用品级较高的金融债券及其他高档级债券;

(三)***核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第十二条存款保险基金办理机构该当自每一管帐年度竣事之日起3个月内编制存款保险基金出入的财政管帐陈述、报表,并编制年度陈述,按照国度有关划定予以发布。

存款保险基金的出入该当遵守国度同一的财政管帐轨制,并依法接管审计机关的审计监视。

第十三条存款保险基金办理机构履行职责,发现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可以进行核查:

(一)投保机构风险状况发生转变,可能需要调整合用费率的,对涉及费率计较的相关环境进行核查;

(二)投保机构保费交纳基数可能存在问题的,对其存款的规模、布局以及真实性进行核查;

(三)对投保机构报送的信息、资料的真实性进行核查。

对核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该当奉告银行业监视办理机构。

第十四条存款保险基金办理机构加入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并与中国人民银行、银行业监视办理机构等金融办理部分、机构成立信息共享机制。

存款保险基金办理机构该当经由过程信息共享机制获取有关投保机构的风险状况、查抄陈述和评级环境等监视办理信息。

前款划定的信息不克不及知足节制存款保险基金风险、包管实时偿付、确定不同费率等需要的,存款保险基金办理机构可以要求投保机构实时报送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存款保险基金办理机构发现投保机构存在本*不足等影响存款平安以及存款保险基金平安的景象的,可以对其提出风险警示。

第十六条投保机构因重大资产损失等原因导致本*充沛率大幅度下降,严重危及存款平安以及存款保险基金平安的,投保机构该当按照存款保险基金办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银行业监视办理机构的要求实时采纳弥补本*、节制资产增加、节制重大买卖授信、降低杠杆率等办法。

投保机构有前款划定景象,且在存款保险基金办理机构划定的刻日内未改良的,存款保险基金办理机构可以提高其合用费率。

第十七条存款保险基金办理机构发现投保机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视办理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划定景象的,可以建议银行业监视办理机构依法采纳响应办法。

第十八条存款保险基金办理机构可以选择下列体例利用存款保险基金,庇护存款人好处:

(一)在本条例划定的限额内直接偿付被保险存款;

(二)委托其他及格投保机构在本条例划定的限额内代为偿付被保险存款;

(三)为其他及格投保机构供给担保、损失分摊或者资金撑持,以促成其收购或者承担被接管、被撤销或者申请破产的投保机构的全数或者部门营业、资产、欠债。

存款保险基金办理机构在订定存款保险基金利用方案选择前款划定体例时,该当遵循基金利用成本*小的原则。

第十九条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存款人有官僚求存款保险基金办理机构在本条例划定的限额内,利用存款保险基金偿付存款人的被保险存款:

(一)存款保险基金办理机构担任投保机构的接管组织;

(二)存款保险基金办理机构实施被撤销投保机构的清理;

(三)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对投保机构的破产申请;

(四)经***核准的其他景象。

存款保险基金办理机构该当遵照本条例的划定实时、足额偿付存款。

第二十条存款保险基金办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赐与处分:

(一)违反划定收取保费;

(二)违反划定利用、运用存款保险基金;

(三)违反划定不实时、足额偿付存款;

(四)滥用权柄、玩忽职守的其他行为。

存款保险基金办理机构的工作人员贪污纳贿、泄露国度奥秘或者所知悉的贸易奥秘,组成犯罪的,依法究查刑事责任;尚不组成犯罪的,依法赐与处分。

第二十一条投保机构有下列景象之一的,由存款保险基金办理机构责令期限更正;过期不更正或者情节严重的,予以记实并作为调整该投保机构的合用费率的依据:

(一)未依法投保;

(二)未依法实时、足额交纳保费;

(三)未按照划定报送信息、资料或者报送子虚的信息、资料;

(四)拒绝或者故障存款保险基金办理机构依法进行的核查;

(五)故障存款保险基金办理机构实施存款保险基金利用方案。

投保机构有前款划定景象的,存款保险基金办理机构可以对投保机构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公示。投保机构有前款第二项划定景象的,存款保险基金办理机构还可以按日加收未交纳保费部门0.05%的滞纳金。

第二十二条本条例施行前,已被***银行业监视办理机构依法决议撤销或者人民法院已受理破产申请的接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合用本条例。

第二十三条本条例自年代日起施行。

(转自中国当局法制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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