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业主不迁户 买房3年落不了户

2014-12-03来源 : 互联网

吕婧刘香霞赵女士购买了一套二手房后,始终无法落户,原因是老房东迟迟没有把户口迁出。赵女士担心僵持下去孩子不能就近入学,把老房东告上法庭。中山市**人民**审理认为,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应该将户口迁出。

原告:买房3年无法落户

2011年8月10日,王某军夫妇欲出售位于东区孙文东路上的一套房产,遂出具书面委托书委托何某代理出售,并办理了**。2011年10月7日,何某以王某军夫妇的名义与赵女士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双方约定以总价32万元将房产出售给赵女士,并约定卖方须在签署合同一年内迁出户口。

赵女士称,合同签订后,她已经支付了全部购房款,也取得了房产证,但是原屋主王某军夫妇至今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将户口从原来的房产地址中迁出。“他们的户口不迁出去,我的户口就没办法落进来”,赵女士说,这导致孩子将来不能在东区读书,为此她经常失眠。

今年1月6日,赵女士起诉到中山市**人民**,要求王某军夫妇履行迁出户口的义务,并赔偿经济损失3000元、精神损失5000元及违约金19680元(以总房款32万元为基数,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被告:新房产证没办好迁不出去

在法庭上,王某军夫妇辩称,他们只是卖房屋,当时何某也向赵女士说明,他们夫妇卖了这个房产后没有别的房产,户口只能先放这里,并且购房合同上也有书面记录。但是赵女士还是购买了房产,意味着她也认同了只是房屋买卖。

王某军夫妇认为,中山市有积分入学的规定;而且有房产并不代表就一定可以入户。夫妇二人表示,他们从来没有说不迁移户口,只是暂时还没有办好新的房产的房产证,导致办理不了户口迁移手续。他们愿意与赵女士就户口迁移问题进行协商,但需要较长时间才可以迁出户口。

**:被告违约要承担相应责任

市****经审理后认为,涉案房屋买卖合同已明确约定被告王某军夫妇须在签署合同1年内迁出户口,而王某军夫妇在已将房屋所有权转让给赵女士之后,在合同约定的1年履行期届满之后至今仍拒不将户口迁出,违反合同约定义务的行为已构成违约,王某军夫妇理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另外,**认为,根据户籍管理机关的意见,如果王某军夫妇拒不履行迁出户口的合同义务,而司法机关也不能强制被告履行,那么原告赵女士就**丧失了法律救济的途径,对于原告赵女士而言是极不公平的。因此,应当对被告王某军夫妇的违约行为予以相应的制裁。

***后判令,被告王某军夫妇向原告赵女士支付逾期迁出户口的违约金(从2014年1月6日起以320000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此后直至被告将户口从涉案房产迁出之日止,每六个月一次向原告赵女士支付按前述标准计算的违约金;驳回赵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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