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十一”商场卖的羽绒服是禁售的“旧国标”产品

2014-12-08来源 : 互联网

    陈先生这样“懂行”的顾客,是义乌某个热门商场*害怕的。昨天,他第四次向这家商场成功索赔。


    陈先生是江苏扬州人,11月17日,陈先生来到义乌市区工人西路某商场。这家商场在义乌小有名气,陈先生已经不止一次“光顾”了。


    这次,陈先生瞄上了该商场7楼的一家运动品牌,一出手就买下4件羽绒服,每件的价格378.50元,一共付了1550元。


    回到住处后,陈先生确认,这4件羽绒服的后领口标签上均印有GB18401—2003国家标准的标志,该标准已于2012年8月1日在全国范围禁止生产和销售。之后实行的新标准,增加了羽绒微生物、羽绒清洁度和羽绒气味等羽绒服装填充物的重要卫生指标。


    之后,陈先生先后三次找到商场,要求“退一赔三”:“按照《消费者权益保**》的规定,商家要退一赔三,赔偿4650元。”


    但店家以陈先生是职业打假人为由,**赔偿。昨天上午,陈先生找到了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稠城工商所。工作人员召集双方调解。


    店家一位姓舒的经理承认,陈先生购买的羽绒服确实是他们出售的。舒经理解释,双十一期间,商场人气特别旺,顾客特别多,有几个店员在未经商场经理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商场内库存的已经停止销售的旧版标准的羽绒服上柜销售。


   “这几个店员不知道国家已经明确规定旧版标准的羽绒服禁止销售,不存在故意或欺诈消费者的行为。”舒经理还表示,何况陈先生是以此**的职业打假人。


   “他通过购买假冒、过期、不符合标准的产品,已经在该商场索赔了3次。” 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稠城工商所调解人员对陈先生也非常熟悉。


   工作人员认为,商场作为企业法人,应该熟知国家的法律法规,对于国家已经明令禁止销售的产品,不能存有侥幸心理。只要职业打假人没有将购买的产品再进行转让或出售,就应当归属于消费者的范畴,职业打假人的**申诉,同样应当保护。


    舒经理表示会把类似旧国标的服装立即下架,并向陈先生道了歉。经过协商,店家***赔偿陈先生1000元,另外退还购衣款1550元。


    由于店家将国家明令禁止销售的旧国标羽绒服上柜销售,违反了《产品质量法》有关规定,目前义乌市场监管部门已对此立案调查。


    本报通讯员 盛金兔 本报记者 龚望平


标签: 行业资讯

渝ICP备2024022750号-1

Copyright©2004-2024 3158.CN. All Rights Reserved 重庆市上台九悟酒销售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3158招商加盟网友情提示:投资有风险,选择需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