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食物未注明储藏方式 消费者成功索10倍补偿金

2014-12-22来源 : 互联网

讯 认为商品包装违规利用了“中国驰誉品牌”,且未标明食物存储方式,消费者李师长教师将小榄某超市告上法庭,要求退还货款并按照货值10倍补偿。近日,中山市第二人民**审结此案,消费者李师长教师成功向被告某超市索要9504元补偿。

2014年4月,李师长教师在某贸易连锁公司小榄分公司(下简称某超市)采办了酒精度为52%的“**名匠酒”4瓶、酒精度为33%的“**名匠酒”4瓶、“250克透明装铁观音”6盒、“250克八角**绿茶”4罐、“250克八角罐碧螺春”4罐,付出了货款950.4元。回抵家后李师长教师发现,白酒外包装标注的“中国驰誉品牌”字样违反了工商总局等部分公布的规章,且该字样与“中国驰誉商标”的称呼附近似,会对消费者组成误导。而食物包装未标注储藏方式,违反了食物平安法的划定。之后李师长教师到**告状,要求退还全数货款,并10倍补偿9504元,另供给所有产物的查验及格证实及出产厂家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被告某超市辩称:李师长教师所采办的白酒和茶叶均由正当的工商企业出产并已经全数查验及格,无需另行供给查验及格证实。而营业执照复印件属企业隐私,与商品质量无关。至于李师长教师所称的“储藏方式”,某超市称产物外包装已注明“常温保留”,至于商品的质量问题依法应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

超市认为,被告与原告之间的生意行为公允正当有用,被告也依法出具给了原密告票,向国度缴交了商品税。原告并没有告状撤销本生意合同,也没有在合理刻日内退货。为包管他人的食物卫生平安,被告分歧意退货退款,原告并没有因该生意行为举证其有现实损失,被告不需补偿。原告未经协商要求在合理刻日内退货,是在滥用诉权,华侈国度机关资本,是在欺诈勒索,原告应自大诉讼费。

**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物平安法》预包装食物的包装上该当有标签,标签该当标明贮存前提。本案中涉及的商品均未标明贮存前提,被告某超市作为食物发卖者,负有包管食物平安的义务,应对不合适平安尺度的食物自行实时清理,而不该对外发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物平安法》划定,出产不合适食物平安尺度的食物或者发卖明知是不合适食物平安尺度的食物,消费者除要求补偿损失外,还可以向出产者或者发卖者要求付出价款10倍的补偿金。李师长教师要求某超市退还价款950.4元并付出9504元补偿金,理据充实,**予以撑持。**遂判决被告某超市在判决生效3天内,向原告李师长教师退回货款950.4元,并付出补偿金9504元,但驳回了李师长教师的其他诉求。今朝,该案已发生法令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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