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用非法鉴定 法院两次判错案

2014-12-28来源 : 互联网

罗煜明一宗检、法两家司法机关意见相左的内涝索赔官司,从2008年打到了现在仍无结果。今年,惠东县检察院向惠东县**和惠东县水务局出函,指出水务局下属的水利水电工程勘测设计室无鉴定资质,但惠东县**主审法官依旧采用其司法鉴定,导致该民事案件判决一错再错,责令**和水务局纠正并处理相关责任人。目前,惠东县**已对一审法官进行诫勉谈话,水务局对设计室进行自查。

内涝淹厂房引发索赔官司

现年43岁的陈良彪,早年在惠东平山县城银基商业城附近经营一家建材厂,厂边有一条小溪,为防下雨时洪水侵袭,他在小溪左边建了一堵简易挡土墙。小溪上游的右边则是现年48岁的女**罗玉明经营的纸箱厂仓库。

据惠东县气象局和惠东县三防指挥部的气象资料显示,2008年6月13日,惠东县平山地区发生自1979年以来**罕遇的超特大洪水,导致上述小溪周边片区(含陈良彪工厂及罗玉明纸箱厂)所有建筑物被淹。

2009年3月27日,罗玉明在惠东**诉讼,向陈良彪索赔76万元,依据是陈搭建的围墙使溪流遇到洪灾泄洪不畅,导致她的厂房仓库被淹,设备和产品受损。

陈良彪称,2008年6月13日的洪灾和内涝,他自己的厂房比罗玉明的淹得更严重。他认为,**罕遇的特大暴雨**属于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非任何人为过错所致。为此,他对罗玉明的起诉并不十分在意。

两级**重复使用非法鉴定

惠东县**的一则《通知》显示,2009年8月4日,该院向陈良彪下达通知,称“本院已依法委托惠东县水利水电工程勘测设计室(下称设计室)对原告的财产损失与你所建的建筑有无因果关系进行鉴定”,要求陈良彪15日内向鉴定部门预交鉴定费4万元。

陈良彪称,案件受理后,一审法官陈泳通一再让他提出申请,请求隶属于惠东县水务局的设计室进行鉴定,并告知他“如果不申请,这个官司你肯定败诉”,*后陈良彪不得不同意由该设计室进行司法鉴定,并支付一万多元鉴定费。

该案2010年10月11日庭审时,由设计室所做的鉴定,测算出“建材厂地面高程30.30米,水位推至31.2米,在水位上涨至涵顶地面时,漫滩水流受到左岸建筑废料及右岸建筑物阻碍,延缓了排泄时间,估计抬高涵顶水位约0.3米”。惠东县**据此认为,罗玉明的财物损失与陈良彪所建挡土墙有一定因果关系,判决陈良彪赔偿罗玉明12.2万元。

2011年8月30日,惠州中院再次以下设计室所作出的鉴定意见,维持惠东县**的判决。

省检察院认为鉴定无法律效力

2012年,省检察院审查该案,查出惠东县水利水电勘测设计室“无从事司法鉴定的资质”,并认为惠东、惠州两级**认定罗玉明的仓库受损与陈良彪修建挡土墙存在因果关系,属于“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因为设计室无从事司法鉴定的资质,其作出的司法鉴定无法律效力,用该鉴定结论作为定案依据,“明显不当”。

2013年惠州中院对该案作出民事裁定,认为惠东**的原判决对案件事实认定不清,证据认定存在瑕疵,省检察院的抗诉意见部分合理,案件发回惠东县**重审。

不过,令人诧异的是,案件再次回到惠东县**重审时,2013年11月27日由柯新强作为审判长的庭审,再次使用设计室所做的非法鉴定作为“专家意见”,改判陈良彪赔偿罗玉明7.6万元。

惠东检察院介入调查

一份非法的司法鉴定,加上各级**的反复使用,使得陈良彪疲于奔命,他表示“我不是输不起那个钱,是输不起这口气,我认为法官和罗玉明的律师有勾结。”

陈良彪开始不断上访。今年4月,惠东县检察院向上访的陈良彪进行回函,检方查明惠东县**委托不具有司法鉴定资格的设计室进行鉴定“违反法律规定”,设计室两度出具的《说明》都是在没有精确测量和依据的情况下,凭目测和目击者的描述推测得出,结论使用了“估计”、“约”等字眼,且无鉴定人签字。陈良彪向设计室预付的一万多元鉴定费,设计室收费之后并未出具正式发票,仅以收据挂账。

惠东检方认为,惠东县**委托不具资质的设计室进行鉴定,且未对鉴定基本结论进行审查,设计室在不具备司法鉴定资质的情况下,认定陈良彪的挡土墙对罗玉明的仓库水浸存在因果关系,违反法律规定。惠东检方今年4月同时向惠东**和水务局发出检察建议,要求惠东**规范司法鉴定,要求水务局查找管理漏洞,并对相关人员进行适当处分。

日前,找到惠东检察院经办的检察官,他说检察院所作出的检察建议“经得起法律考验”。据悉,检察建议发出后,惠东县**对陈泳通法官进行了诫勉谈话,惠东县水务局已经退还陈良彪一万多元,并对设计室进行了自查,承诺加强部门和财务管理。

标签: 惠州新闻

渝ICP备2024022750号-1

Copyright©2004-2024 3158.CN. All Rights Reserved 重庆市上台九悟酒销售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3158招商加盟网友情提示:投资有风险,选择需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