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重拳打击“非法集资”

2015-04-01来源 : 互联网

损失由当事人承担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因参与非法集资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而所形成的债务和风险,不得转嫁给未参与非法集资活动的国有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及其他任何单位。债权债务清理清退后,有剩余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就地上缴**金库。经执行,集资者仍不能清退集资款的,应由参与者自行承担损失。”江门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提醒市民警惕贷款、非法**和非法集资广告陷阱,也呼吁市民积极提供线索,举报电话:0750-3260258,邮箱:jmecid@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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