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甩卖”≠商业欺诈,整治应慎之

2015-04-09来源 : 互联网

hi,东莞  莞里人生城市体验

新闻回放:东莞市消委会透露,新法规《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将正式实施。商家喜欢说清仓价、*低价等欺诈性促销,现在一经查证也要处罚,比如说“清仓*后5天”,结果卖了10天,消费就可以起诉。(东莞读本3月12日报道)

众所周知,法律法规的意义不在于文本,更在于执行。整体而言,消法新规是不错的,不过,为之叫好的同时,亦有必要看到“清仓*后5天,结果卖了10天”的大甩卖并不那么容易对付。

既然甩卖周期不能用**性表达,那么用相对性的描述总可以吧?比如,“今天、明天、后天大甩卖”是不是就可以?反正不落款,每**都是前**的明天。又比如,某位仁兄打出广告“**娘跑路,无心经营,降价大处理”,过几天又来一个“**娘找到了,洒家高兴,优惠大酬宾”的大甩卖“变种”,执法部门又能怎样?

由此观之,贸然给“大甩卖”扣上一个欺诈和非法的帽子,并且想要“除之而后快”,注定要败走麦城。说来道去,“大甩卖”只是一种营销手段,其目的不是为了让消费者占便宜,而是为了让消费者感觉占了便宜。其内在的引导功能才是其核心和关键所在,说其欺诈其实是有“欲加之罪”的意思。

此外,这年头虽说“买的不如卖的精”,但阅历早已让消费者知晓了一切。在“跳楼价”之类的常识普及下,“信你一成,双目失明”也早已成了一些消费者的信条。他们也渐渐找到了自己的消费信条和准则,那就是基于*立判断下的性价比原则。只要不是假冒伪劣产品,这么点和商家彼此试探和交锋的空间,还是不要挤占的好。

说来说去,大甩卖并不仅仅是一种促销的手段,更不是欺骗的代名词。在大甩卖那些灵动和欢乐的言辞背后,其实还有一份幽默、一种好玩、一丝狡黠在里面,亦在一定程度上昭示了底层营生者的艰辛。□墨攻

标签: 东莞新闻

渝ICP备2024022750号-1

Copyright©2004-2024 3158.CN. All Rights Reserved 重庆市上台九悟酒销售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3158招商加盟网友情提示:投资有风险,选择需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