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去年10大典型案例:买排骨遭骗秤获赔500元

2015-04-14来源 : 互联网

  漫画:张建辉

  中山市消费者委员会昨日公布2014年中山市消委会***消费**典型案例,***案例中9件涉及服务、合同及虚假宣传投诉,质量类投诉仅占一宗。其中,涉及房地产业投诉*多,为3宗。更值得关注的是,***案例中,4宗涉及新《消法》颁布后出现的**成功案例。

  去年收到1976宗投诉案例

  据市消委会相关负责人介绍,此次公布的***案例,是该会从2014年1976个案例中筛选出来的。“我们选取的案例不是以涉案标的大小或者案件的恶劣程度为标准,而是看重案例对老百姓的指引作用。”10个案例中,有9件涉及服务、合同和虚假宣传,“不是说质量类投诉不突出,关键是服务性投诉的问题更加隐蔽、消费者更加难以发现,我们必须提醒消费者这样那样的陷阱,另一方面,新《消法》实施已一年时间,我们通过案例中有关新《消法》的内容,梳理出新法实施过程中呈现出的亮点,让市民通过活生生的例子更加体会新《消法》的内涵”。

  除此之外,选择的这些案例主要还是日常当中的热点问题,比如房屋合同及质量问题。同时,比较关注弱势群体,包括对老年人的保护及健康的问题、食品问题,以及大家一般不会太在意,容易忽略,但又很重要的问题。

  *闹心的还是房子

  发现,***案例中,有3个案例涉及房地产纠纷。消委会表示,房屋类消费涉及的资金相对较大,对消费者的影响面也更大,“加之房屋消费近几年涉及的范围越来越广,比如从*初单纯的房屋质量问题向合同投诉、中介服务、虚假宣传等转变,几乎所有投诉都涉及较大金额,牵动着消费者的每一根神经。”

  据市消委会提供的数据显示,2014年,房屋及建材类投诉273宗,在单项消费投诉项目中名列第二,占投诉总量13.82%,同比上升43.68%。其中,房屋类投诉156宗,占该项投诉57.12%。投诉问题主要集中在房屋买卖合同方面,如买卖合同信息与销售人员所告知的不一致、退订难、业主未收楼但物业管理公司却开始收管理费、合同规定有违于国家规定等。

  新《消法》助消费者成功**

  据市消委会相关负责人介绍,新《消法》*大的一项变化就在于加重了欺诈行为的侵权成本。据介绍,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可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则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3倍,“旧版《消法》这一条就只是1倍,而更加需注意的是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按500元计,也就是说你买到一个1元的假冒商品可获赔500元,而如果是500元的商品被认定为假冒伪劣,经营者除退还款项外,还得另加1500元赔偿额。这大大增加了欺诈行为的违法成本”。而此次公布出来的***案例中,4宗涉及新《消法》,1宗就是该法条助消费者成功**的典型案例。

  [经典案例]

  1

  肉档骗秤赔偿500元

  2014年6月,消费者莫先生在中山市大涌镇一处市场肉档购买了60元的排骨,回家发现严重短斤缺两,遂致电大涌消委分会投诉。经分会工作人员实测,证实肉档确实利用隐蔽调节其计量器具的方式骗秤,档主*终承认其销售的肉品短斤缺两。随后,该分会工作人员依据新《消法》第五十五条的惩罚性赔偿条款规定,为消费者争取到500元的惩罚性赔偿,并由该经营者所在的市场管理方对其欺诈行为进行公示及由相关行政部门跟进处理。

  消委会点评:短斤缺两是消费者较常遭遇到的典型的经营者欺诈行为,新修订消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赔偿500元。本案中,该肉档档主骗秤行为属于主观、恶意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欺诈行为,应承担新法所规定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2

  装修质量问题消费者无需自行举证

  2014年4月份,南头消委分会收到投诉称:消费者于2013年6月1日在中山一装饰贸易部安装房屋的铝合金窗,工程总造价为40458元。事后工程安装质量不过关,导致房屋窗户下雨天严重漏水,严重影响正常生活。经分会工作人员多次与商家以及消费者沟通了解,并解释新《消法》相关条款,商家*终承认存在失误,承诺免费为消费者维修至不漏水。

  消委会点评:以前,发生装修质量问题,装修公司通常会要求消费者承担举证责任,容易造成**难。新消法明确规定,经营者提供的装饰装修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6个月内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例虽然发生在新法实施之前,但在调解过程中双方同意参照新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3

  优惠活动不实快餐店书面道歉

  消费者林小姐于2014年10月19日在中山市古镇一处快餐店消费41元,当按照该店门口告示“开业期间买满25元免费送扒翅一对或中可乐一杯”要求赠品时,店员却解释说已过开业期(告示上并没标识出具体时间)拒绝。林小姐认为,该店既然在广告牌上未注明优惠时间段就应优惠,故投诉至古镇分会。*终通过现场调解,该店兑现优惠并书面道歉及整改。

  消委会点评:根据新《消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案例中的经营者通过店堂告示的方式作出有利于消费者的优惠承诺的,应当履行该项承诺。优惠活动结束的要及时将有关的宣传资料拆除。

  4

  保健食品夸大宣传商家退还老人3万余元

  消费者周女士于2014年6月5日在中山一处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销售人员“宣传”攻势下,先后分两次购买了该公司代理营销的保健食品,花费32750元。回到家后发现上当,立即到该公司协商希望可以退货退款,经多次协商未果后到东区消委分会投诉。经调解,经营方*终同意退还周女士30970元。

  消委会点评: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保健品经销商利用虚假宣传,欺骗和误导老年消费者的案例。商家采取以夸大保健食品疗效、名家上课等形式,骗得消费者信任并购买。而保健食品并非药品,不能宣传疗效。本案中这一虚假宣传对老人的购买起到了决定作用,因经营者虚假宣传提供商品,令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

标签: 中山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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