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番禺:发卖掺杂掺假胡椒粒被罚款

2015-10-26来源 : 互联网

讯:2014年11月4日,区食物药品监视办理局接到举报,称在番禺区某土特产批发部采办到假胡椒。区食物药品监视办理局法律人员到该店进行查抄,发现该店现场有发卖胡椒粒,部门圆形颗粒现场用手揉搓可以或许破坏成土状物。法律人员就地抽取该店所发卖的胡椒粒2公斤,送广东省收支境查验检疫手艺中间查验。

白胡椒中含泥质类掺假物

广东省收支境查验检疫手艺中间查验于2014年11月12日出具查验陈述(编号:01041400039054)评定:上述白胡椒样品中含有泥质类掺假物,掺假物质量为6.72%,矿物质类杂质与掺假物总含量为7.0%,超出尺度限量(≤1.0%)。法律人员依法拘留收禁上述掺杂掺假胡椒46公斤。

当事人所经营的含有泥质类掺假物、且杂质与掺假物总含量超出尺度限量的胡椒粒,属于《广东省查处出产发卖冒充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十条第(二)项  “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旧充新,以不及格商品假充及格商品的”所述的冒充伪劣商品。当事人发卖掺杂掺假胡椒粒的违法行为,组成了发卖掺杂掺假冒充伪劣商品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查处出产发卖冒充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禁止出产、发卖冒充伪劣商品”的划定。

因为当事人发卖掺杂掺假胡椒粒的违法行为属初度违法,未造成严重后果,区食物药品监视办理局按照《广东省查处出产发卖冒充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五十五条的划定,对当事人作出惩罚如下:1、责令遏制发卖掺杂掺假商品,2、充公发卖收入2430元,3、充公掺杂掺假胡椒粒46公斤,4、罚款6750元。

食物质量“作假”八门五花

食物质量“作假”八门五花,难于取证与确认,本案查询拜访初期也遭遇尴尬困境。在没有明白同一的产物真伪尺度的环境下,经办人员决议用事实与检测数据相连系的体例进行佐证。一方面,按照投诉者的描述,经办人员在查抄现场对**“假胡椒”进行兑水、搓碎等简单处置,指出涉案物品与通俗产物特征较着不符的事实;另一方面,对涉案物品进行抽样送检,委托广东省收支境查验检疫手艺中间查验,从其查验陈述环境论述与数据对比进一步验证,并与当事人对证做好扣问笔录,从而对涉案物品真实性做鉴定,认为此中含有泥质类掺假物。

对于食物质量问题案件,凡是是以《食物平安法》作为根基处置依据。是以本案查询拜访起头对涉案物品的违法认定便在《食物平安法》第二十八条第(一)项“用非食物原料出产的食物”与第(四)项“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物”中睁开,但也有第三种定见认为:涉案物品胡椒粒是一种食用农产物,应合用《农产物质量平安法》。但该法对于本案“掺假”行为并无对应划定条目,若是对事实明白的案件因概念问题而不依法处置,不合适行政法律的本意。后经再三会商,经办人员认为可以从冒充伪劣产物角度入手,认定涉案物品为《广东省查处出产发卖冒充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旧充新,以不及格商品假充及格商品的”所述的冒充伪劣商品。

办案过程中,当事人积极共同,并自动供给进货单据与供货商相关资料。当事人一向强调自身也是受害者,因涉案物品从外观和触感上是无法分辩真伪,供货商证照齐备,本身也遵循索证索票和规范经营原则,未发生过近似事务。经办人员查证综合,认为当事人属初度违法,无主观恶意,未造成严重后果,故对其从轻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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