芦台春“遇”李鬼“ 告状打假 卖一瓶假酒赔三万

2015-12-21来源 : 互联网

广东食物追溯讯 本市一家酒业公司日前状告某烟酒店及其经营者售卖”芦台春“假酒,加害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索赔损失5万元。诉讼中,二被告连连”喊冤“,声称进货时不知情,且只卖出一瓶。和平区法院经审理,依法认定二被告组成侵权,连带补偿原告3万元。

”芦 台“注册商标权力人本市某酒业公司诉称,”芦台“商标在我市甚至全国均享有盛名,获得过天津市驰名商标、中国公认名牌产物、最受天津人喜爱的白酒等称号。  本市某烟酒店为获取不法好处,从不法渠道购得冒充”芦台春“三十年52度、500ML白酒20瓶;冒充”芦台春“三十年38度,500ML白酒19瓶。  2014年5月29日,工商部分认定该烟酒店组成发卖加害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并进行了行政惩罚。为了挽回经济及声誉损失,上述酒业公司又提起  民事诉讼,要求该烟酒店补偿其5万元,现实经营者崔某承担连带责任。

法庭上,被告烟酒店辩称,分歧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涉案酒是芦台春厂家的车送  的,一共是11箱,至事发时只卖了1瓶,对原告没有造成多大损害。并且其店肆也是在工商惩罚后才知道是假的。被告崔某也称,货是他进的,确实是芦台春厂家  送的,买10箱送1箱,不开票,工商惩罚后才知道是假的。

连系相关证据及法令划定,法院认为,原告按照”芦台牌“文字及图形组合注册商标注册人授  让,取得涉案商标在审定利用规模内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受我国《商标法》庇护。本案被告某烟酒店以其字号对外发卖上述商品未经原告许可,按照《商标法》有关  划定,其行为属于加害原告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该当承担响应民事责任。同时,按照《侵权责任法》相关划定,帮忙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该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  任。被告崔某作为被告烟酒店的现实经营人,操纵烟酒店的字号实施侵权行为,对此应承担连带责任。

对于二被告抗辩涉案侵权商品为原告厂家送货的问题,按照《酒类畅通办理法子》的划定,酒类经营者对每批购进的酒类商品应索取有用的产物质量查验及格证实复  印件以及加盖酒类经营者印章的《随附单》,《随附单》内容包罗售货单元、购货单元名称、发卖日期、发卖商品等内容,并加盖经营者印章。现二被告仅口头陈述  送货报酬原告,未能供给证据证实,应承担举证不克不及的责任。故不予采信二被告的此项抗辩来由。

关于补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费用的数额,因原告未能举  证证实其因侵权所受损失和被告因侵权所获好处,依据法令划定和涉案商标市场知名度、被告侵权的体例、经营规模、主观过错水平等身分,酌情确定补偿数额为3  万元。综上,法院判决被告烟酒店补偿原告3万元,被告崔某对该金钱承担连带补偿责任。

渝ICP备2024022750号-1

Copyright©2004-2024 3158.CN. All Rights Reserved 重庆市上台九悟酒销售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3158招商加盟网友情提示:投资有风险,选择需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