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碣一“打假人”告问题燕窝 “十倍补偿”遭法院拒绝

2016-03-15来源 : 互联网

广东食物追溯讯 客岁7月20日,小李在嘉荣超市石碣商场采办了燕窝(海南)1393元/一盒,燕窝(马来西亚进口)2683元/一盒,共4076元,上述两盒燕窝均为第三人在超市租赁场地发卖,由超市代收银。

小李并未食用这两盒燕窝,但其称两盒燕窝均有问题。小李在国度食物药品监视办理总局的网上查询发现,燕窝(海南)所谓的出产证号只是药品企业的编号,而非出产证号,没有食物QS认证,没有**食物标记。而燕窝(马来西亚进口)则属于“三无”产物,没有出产地址、进口标签等信息。小李据此将超市及第三人告上了法庭,要求对方按照商品价*十倍补偿,即补偿40760元。

小李同时还告状了别的9个案件,采办的商品*要是燕窝、茶叶、花胶,告状来由根基不异。客岁8月12日~16日,小李几乎天天都去嘉荣超市万江华南摩尔店采办花胶。

东莞市**人民**审理认为,按照相关划定,燕窝(海南)没有食物平安问题,而燕窝(马来西亚进口)则属“三无产物”。*终,**认定,小李以包装燕窝(马来西亚进口)无任何标签为由主张两被告退款,**予以撑持,超市及第三人应退回原告2683元。

法官释法

该案主审法官暗示,本案属于近年呈现较多的知假买假的环境。法官认为,知假买假在必然水平上可以经由过程为消费者**来净化市场,但以营利为目标的知假买假已经离开了其原本的意义,该当区别处置。

回归本案,按照原告的告状环境,原告采办的商品*要是燕窝、茶叶、花胶,告状来由根基不异;另原告再三在不异商铺采办同类商品,原告的消费习惯不合适一般消费者自用的景象,**倾向于认为原告的消费行为以营利为目标的可能性较大。故**认为,以营利为目标专门采办不合适食物平安尺度的食物而获得“十倍价款补偿”的行为与《食物平安法》的法令价值和立法精力不合适,是以原告主张被告付出十倍补偿40790元,**不予撑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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