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黎华联报道 昨日,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发布了《关于调整我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政策的公告》,调整后月租金收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个人,所交税费将从目前的8%减少到7.9%。
公告称,自2016年5月1日起,个人出租房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为了便于征管,广州市继续对按月租金计算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房产税和个人所得税合并按综合征收率进行计征。
与现行政策相比,将原来月租金收入3万元以上该档次进一步细分为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含100000元)一档,以及月租金收入10万元以上的一档。
调整后,月租金在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一档的“包租公”受惠,如目前月租金收入30000元以上(含30000元)的,税收综合征收率为8%。此次调整分为月租金收入30000元以上, 100000元以下(含100000元)的,税费综合征收率为7.9%;月租金收入100000元以上的,税费综合征收率为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