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高温补贴发放标准2016

2016-06-02来源 : 互联网

天津高温补贴发放标准2016

  天津市今年高温津贴标准为每日24元,按日计算、按月发放,计入工资总额,且不包含在*低工资当中;同时必须以货币形式发放,不得以实物或有价证券代替。防暑降温费每年自6月到9月,由用人单位按月或***向在岗职工发放,今年标准为每月128元,4个月共计512元。  1、高温补贴发放月份为6月到9月,共4个月,由用人单位按月或***向在岗职工发放。

  2、高温补贴发放标准为每日24元,每月128元,4个月共计512元,按日计算、按月发放。

  3、高温津贴计入工资总额,但不包含在*低工资当中;同时必须以货币形式发放,不得以实物或有价证券代替。

  4、并非只有企业职工才享有高温补贴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起(日*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

  5、企业不发高温补贴,员工可以投诉

  职工在高温下作业却没收到高温补贴,或用人单位拒发,可拨打市劳动**服务热线“12333”进行投诉。

  6、企业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员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以**他们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7、劳动者因高温作业中暑的,可申请工伤认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8、其它高温福利

  国家规定,日*高气温达到40℃以上时,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工作。日*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重劳动(搬重物、锯刨、挖掘等)、中等劳动(锯木头、开卡车、粉刷、摘水果等)、轻劳动(打字、缝纫等),分别为不超过20、30、40分钟;并且在气温*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

  通知还要求各区县相关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加大对建筑工地、露天作业场所、存在高温作业岗位用人单位的监督检查力度,**检查单位的防暑降温措施落实、高温津贴发放、中暑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等。

  《天津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规定:

  1、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及*低工资标准不包含高温补贴,用人单位不得因发放高温补贴而减发给职工的工资。

  2、员工在高温下作业却没收到高温补贴,可通过企业所在的村级劳动争议调解办公室争取合法权益,或拨打12333投诉。有用人单位拒不发放高温补贴的,劳动者可向用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主管部门投诉。

  3、因高温补贴引发纠纷的举证责任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情况以及高温补贴发放情况,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应当如实记录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情况及高温补贴发放情况,并至少保存二年。

  4、高温补贴的发放标准不是一成不变的。省政府授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职工平均工资、消费物价指数等因素研究确定或调整。

  用人单位强迫劳动者在高温天气期间工作的;或者未按规定标准发放防暑降温费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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