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一新生儿窒息死亡 院方被指伪造签名

2014-10-22来源 : 互联网

   孩子刚刚分娩就因窒息*救无效死亡,年轻的夫妇陷入深深的悲痛。他们质疑医院*救不力,并没有做到风险的及时告知。在与医院理论的过程中,丈夫蒋仕亮还发现,医院告知分娩可能存在风险的《**分娩知情同意书》上签有夫妇二人的名字,但蒋仕亮确信手术前并没有拿到该份同意书。夫妇二人认为医院存在造假嫌疑,随即对*救的过程产生质疑。

  昨日,蒋仕亮、曾运娟两夫妇将涉事的龙江聚龙医院告上法庭,认为医院存在明显过错,导致新生婴儿死亡。

  产子后被告知胎儿窒息亡

  蒋仕亮、曾运娟夫妇现住在顺德龙江镇,去年妻子曾运娟怀有身孕后,就就近选择了顺德聚龙医院为其提供医疗服务。

  蒋仕亮提到,主诊医生为该院的古某红,经过几次产检后,医生确认妻子身体状况正常,属于可自然分娩情况。

  5月19日凌晨两点半,妻子开始疼痛,有分娩迹象,家人将其送往医院,经确认已经宫开两指多,于是听从医生建议办理了入院手续。

  当天21时左右,妻子进入产房,直至23时50分,家属忽然被告知婴儿正在*救。大约一个多小时后,医护人员走出产房跟家属宣告婴儿死亡的消息。事后,医院开出的死亡证明显示,胎儿属窒息死亡。

  蒋仕亮介绍,得知孩子死亡消息后,妻子曾运娟至今仍时常精神恍惚,难以进食,“一说起就要流泪”。

  当事人称签名经鉴定系伪造

  事后,医院方主动与蒋仕亮协商赔偿事宜,但双方并未达成一致意见。

  “后来他们(医院)就不想再理我们。”蒋仕亮介绍,5月21日,他跑到当地卫生监管所投诉,监管所工作人员提醒家属要将医疗材料封存,避免以后**困难。

  5月22日,家属向医院申请医疗材料封存。在对材料进行确认的时候,家属却发现,其中一份《**分娩知情同意书》,在手术前家属并未收到,亦确信未作签名,但该份同意书上却赫然有夫妻二人的签名。

  蒋仕亮认为,医院在事发后三天内,可能存在伪造行为。遂单方面对该份同意书的签名进行鉴定。经广东通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份同意书上的签名确系伪造。

  夫妇二人认为医院对病例资料存在伪造行为,且对手术过程是否做好防范措施提出质疑。

  昨日,顺德**开庭审理该起纠纷,被告方提出对字迹作二次鉴定,**并未当庭宣判。

  焦点

  院方是否伪造签名?

  原告:同意书上非本人字迹

  据原告代理律师介绍,自家属发现可能存在造假后,家属遂向院方申请取出《**分娩知情同意书》原件委托广东通济司法鉴定中心对上面的签名做笔迹司法鉴定。鉴定文书显示,日期为“2014年5月19日”的《顺德聚龙医院**分娩知情同意书》背面页落款患者签名处“曾运娟”、“蒋仕亮”字迹均不是夫妇二人所写。

  原告方认为,发生医疗争议后被告方没有告知原告具有申请封存病历资料的权利,并且存在事后伪造病历资料的情况。

  被告:不存在伪造动机和必要

  庭上,被告方律师对鉴定的真实性产生质疑,称本鉴定是原告诉前单方申请的鉴定,从鉴定机构的选择以及鉴定过程,只有原告一方参与,被告并没有参与,程序上无法**公正性。此外,同意书亦有可能是其夫妇二人以外的其他家属代为签署,申请对字迹做再一次的鉴定。

  被告方律师认为,该份同意书只是被告临床工作中通用的版本,院方不存在伪造签名的动机和必要,坚称同意书上的签名非医护人员所签,而是原告方自己签署。

  焦点

  分娩手术者是否具备助产资质?

  原告:助产者无助产资质

  原告方提出,曾运娟主*医师虽为古某红,但在实际分娩和*救过程中并未见到其本人,负责接产和手术的欧阳某某仅仅是一名护士,没有取得助产相应资质,且当庭被告方并未提交欧阳某某的助产资质。

  被告:助产者有母婴**证书

  被告方律师称,原告所说的欧阳某某已取得《母婴**合格证书》,有资格开展助产手术。之所以未当庭提交相关证明,是因为本案并不涉及医疗过失问题,“原告方可向卫生监督机构申请查阅欧阳某某的助产资质”。

  另外院方称,主*医师古某红当时参与了诊疗过程。

  焦点

  *救过程是否存在医疗过失?

  被告:诊疗过程严格遵守规程

  院方在答辩时提出,医院在原告诊疗过程中严格遵守医疗操作规程,被告医疗行为符合医疗规范,不存在被告所称的医疗过失行为。

  并且提出,胎儿窒息是分娩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一种并发症,目前医学水平无法完全避免,院方在诊疗过程中已尽义务,不存在原告所称为做好防范医疗措施致过失。

  原告:涉嫌造假对资料存疑

  对此,原告方律师认为,原告方不具备医疗专业知识,对诊疗过程是否存在过失,错在哪些过失不发表意见,但本次医疗病历资料均由院方单方面提供,在院方涉嫌造假的前提下,对其诊疗过程存疑。

标签: 顺德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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