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职业经理人制度诞生于以“逐利”、“冒险”、“契约精神”和“严刑峻法”为代表的美国,要想使之在以东方文化为基础的中国落地生根,我们应该做好怎样的理论准备?
“两权分离”的动态调整
现代公司*理中的“两权分离”,是指所有权和经营权(控制权)的分离。它是股份制大公司成立的内在要求,也可以说是西方职业经理人制度的逻辑起点——如果没有经营权和所有权的分离,就不会出现所谓的职业经理人。
我们似乎可以这样看,西方人对**的追逐和勇于冒险的精神,促进了现代大公司的诞生;而其契约精神和严刑峻法的系统**,则为两权分离提供了制度基础。这与中国有着很大区别。
且不说中国人看“人品”、讲“人情”、重“然诺”,法律法规有待进一步完善,单从经营目标上看,我们的国有企业就与西方企业有着很大的不同。美国人“逐利”、“冒险”、“短期导向”的文化倾向,以及相对成熟、透明、机制完善的市场环境,促使企业更加注重收入、利润、增长率等硬性指标,否则股东们就会选择“用脚投票”——卖出股份,将公司一脚踢开。而我们的国有企业,除了要增收节支之外,还有很多其他的重要目标,诸如:促繁荣,稳就业,**国计民生,等等。
在这样的“内隐目标”之下,国有企业就很难实现**的两权分离。在个别时候,**的间接调控乃至直接干预都是无法避免的。比如,在失业率**不下时,你就不能随便裁员,甚至还要强制接受一定比例的**干部、残疾人员、应届大学毕业生等;在物价持续飞涨时,你就不能囤货惜售,更不能哄抬物价,而应该平价供应、稳定市场。
因此,纯粹的两权分离在中国的国有企业是难以实现的。多数情况下,它都会处于动态调整之中——在经济正常运行时,就放一放;在特殊情况下,就收一收。有经济学家称之为“国有企业的悲哀”,而笔者更愿意将其视为国内特定情境下的必然。道理很简单,当企业财务状况不佳时,美国股民可以随时把手中的股票卖掉,中国**能吗?如果企业一亏损,**就将其推向市场,那我们还是****国家吗?现代管理强调“责权利对等”,我们既然有责任承担一定的社会职能,就应该在特定条件下拥有一定的干预经营的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