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公开征意见未参保职工工伤费用由单位支付

2014-06-21来源 : 互联网

为进一步维护广州的职工工伤保险权益,5月14日,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局发布了《广州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
其中提出,用人单位未依法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后,有关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职工在*疗期间可享受伙食补助费,到外地就医者可享受交通费、住宿费和伙食费等补助。5月25日前市民可以通过邮件、信函等方式提出意见。
工伤预防做得好企业负担越少
由于工伤保险全额由用人单位支付,为了调动企业为职工参保的积极性,与2008年实施的现行《广州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一致,征求意见稿仍旧实行工伤保险浮动费率和奖励率制度,即根据用人单位安全生产、工伤预防状况和工伤事故发生率以及用人单位对应行业缴费费率,确定用人单位的浮动费率和奖励率,并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等因素,每年7月进行一次浮动费率和奖励率调整。
但征求意见稿对浮动费率给出了更明细的规范。根据用人单位上年度获得各项工伤保险待遇费用总额占该用人单位所缴纳工伤保险费总额的比例划分档次,收支率等于或小于60%的降低缴费率;大于60%等于或小于70%的缴费率不变;大于70%的提高缴费率。提高和降低用人单位缴费率的幅度*高分别为本行业基准费率的35%和30%。原基准费率为0.5%的用人单位,不实行缴费率浮动。
按上述规定,如果工伤预防工作做得好、工伤发生率低的用人单位,就可在原行业缴费率的基础上降低缴费率。记者在征求意见稿中发现,根据一、二、三类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企业分别按上年度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1.0%、1.5%的比例缴费。如房地产业、体育、娱乐业等行业是二类行业,缴费率是1%,如果上年度收支率在10%以下的,缴费率降低30%,也就是缴费率只有0.7%。
职工亲属认定工伤用人单位不认同须举证
记者在此前采访中得知,一旦遭遇工伤,不少参保职工不知何时申请工伤保险。
征求意见稿明确,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后的**个工作日,用人单位应当通知所在区人社行政部门,并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人社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跨行政区工伤案件往往是明确工伤保险受理责权的难点。征求意见稿提出,受伤害职工已参加本市工伤保险的,由参保地的区人社行政部门负责受理。
受伤害职工未参加本市工伤保险,但用人单位的注册地在本市的,则由用人单位注册地的区人社行政部门负责受理;用人单位注册地不在本市的,由其生产经营地的区人社行政部门负责受理。
征求意见稿虽然为企业减负,但对于不为职工参保的企业也进行了规章约束。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发生工伤或者职工在用人单位欠缴工伤保险费期间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按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标准向工伤职工支付相关的待遇。同时,职工或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认为不是工伤的,用人单位应承担举证责任。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全部职工从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按《社会保险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补缴应当缴纳工伤保险费和滞纳金后新发生的工伤医疗费、伤残津贴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等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照相关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标准向工伤职工支付相关待遇。
话你知
***工亡补助人均49.13万元
广州于1993年8月建立工伤保险制度,经过20多年的发展,已建立工伤预防、工伤补偿、工伤康复“三位一体”的工伤保险制度体系。
截至2013年底,广州市工伤保险参保人数已达到415万人,工伤伤残津贴也从“十五”期末人均每月1896元提高到目前的人均每月3147元,增长了66%,其中***工亡补助金从“十五”期末的人均13.9万元提高到目前的人均49.13万元,增长了253%。在2013年度,广州市共受理工伤认定申请20240件,申请劳动能力鉴定人数7521人,评定达到伤残等级人数453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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